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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请病假雇主刁难 最高罚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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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思宇台北26日电)劳委会今天表示,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可请普通伤病假,劳工可以口头或书面说明请假理由及日数,雇主不应以不当程序刁难,违法可处罚最高新台币6万元。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表示,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可请普通伤病假,请假时,原则应于事前亲自以口头或书面说明请假理由及日数,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劳委会说,办理请假手续时,雇主得要求劳工提出有关证明文件,只要是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书,或门诊就医收据,都可作为请假依据。

劳委会表示,雇主若恣意拒依病假规定给假,可依违反劳基法处6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立法院13日三读修正通过罚则,如公布施行后,可处2万至30万罚锾。

劳委会还说,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每月可请生理假1天,必要时,雇主可要求其提出相关证明文件。雇主恣意拒绝给假者,可依性别工作平等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劳委会重申,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请假,是在保障劳工劳动权益,雇主应确实遵守规定,不应以“要求劳工当日亲持证明请假”、“要求持凭教学或地区医院诊断书证明”、“要求先请特别休假”等技术性手段刁难,事业单位如有违反法令情事,劳工可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诉,当有专人即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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