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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修環評細則 表列重大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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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2日電)環保署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擬表列「重大開發計畫」的定義,並新增開發案進二階環評的評估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認定。環署今天下午將召開細則公聽研商會。

現行的環評審查有關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應繼續進行第2階段環評,各界解讀不同,容易引起爭議。因此環保署在此次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將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需進入二階環評的認定,增加「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的規定。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表示,此次環評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擬新增表定「重大開發計畫」的定義,包含:道路之開發,屬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興建長度超過50公里者;園區之開發,屬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等,興建面積達1000公頃者;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屬核電廠興建或添加核能機組擴建工程、燃煤火力發電廠興建或添加燃煤機組擴建工程等共10項。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說,未來只要符合這10項認定標準的開發案,不僅在第1階段環評審查時,能省去不必要的麻煩,增加審查效率,其開發案也一定會進入更嚴謹的第2階段環評審查。另外,有「重大影響之虞」的定義,則在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其他8款內明訂的大方向內述明,由環評委員會認定。

過去審查過的開發案符合上述10項認定標準的有國光石化案、高鐵興建案,而未來核電廠若要新增機組、興建水庫也都會進入二階環評,但是仍有環保團體質疑;這些疑慮都將在環保署下午召開的公聽研商會中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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