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律師移民問答】 K-1 身份的極度的限制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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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28日訊】問題: 我是2005年持K-1簽證來美的, 同年結婚申請了I-485, 兩年後同美國公 民配偶離婚. 搬家後沒有通知移民局我的地址變更. 後又與另一位美國公民結婚. 我在查詢 97 年申報的I-485進展時,移民官告訴我在2007年移民局安排了面試,但由於 我接不到通知未能出席面試而被拒絕. 我該怎麼辦?
  
解答: K-1是一種特殊的非移民簽證;也可以管它叫半個移民簽證.也就是說持K-1入境後,不能延期,也不能轉成其他身份. 只有在90天之內同為你申請K-1的未婚夫(妻)公民 結婚, 然後申請I-485調整身份.1986年以後,如果面試前離婚,就會拿不到綠卡;如果面 試時未離婚, 且婚姻狀態良好, 就可以至少拿到有條件綠卡。
  
你的案子還未進展到I-485面試時就己經離了婚,那麼即使你沒有搬家,或搬家了通知了移 民局你的新地址,你並且參加了面試,你的I-485也會被拒絕的.但至少你不至於積累「非法 居留時間」 (Unlawful Presence). 按照法律, 新的公民丈夫可以為你申請I-130,但你無 法申請調整身份, 因為你是K-1入境的,如果你離境, 那麼你就啟動了10年不許入境的條 款(10-year bar), 因為你的身份在2007年誤掉面試時就不再存在了. 所以, 你處於在境 內不能調整身份, 到境外又有10-Year Bar 的境地了。
  
剩下的一個辦法就是申請豁免10-Year Bar, 在極少數情況是可以豁免的. 其中一個就是 如果這個人的直系親屬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直系親屬包括配偶,未成年小孩, 和父母 .)具體的作法是先讓你的第二個丈夫做 I-130 歸類申請, 批准後你就可以申請豁免, 由 移民中心審批. 批准後方可離境申請移民簽證。
  
你現在是處於可以逐境(Removable)的時期, 移民局可以在任何時刻開始逐境的過程. 所以你在做以上的事情時, 還要期待移民局不要開始逐境過程. 移民局官員會告訴你: 如果一個外國人是可以逐境的,他們沒有選擇,必須立即進行這個程序.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 像你這樣的客戶有被立即開始逐境, 有的等了一兩年之後才開始, 有的許多年 過去了,還沒有開始.所以就要看你的運氣了.逐境過程開始了,你又多了一層麻煩.如果法官不同意終止逐境程序, 而最終使你得到一個逐境的命令. 你又是5年不許進入美國, 豁 免那個5年更難。
  
就你這個案子,我想說一下「防假婚姻法案」. 1986年國會通過了一個法律,不但在婚姻綠卡面試時婚姻要存在, 而且必須兩年老了. 不存在了, 就不能批准 I-485了; 不到兩年老 不能批准綠卡; 只能批准一個 2 年有效的「有條件綠卡」 (Conditional Green Card). 那麼在兩年以後, 如果婚姻依然存在,夫妻要簽一個I-751 表,共同申請將條件取消. 一定 要注意 I-751 要在第一次面試那起的 1 年零 9 個月到 2 年之間這個 3 個月的時間段 內報上 (3-month Window Period). 否則就不能再申請, 面臨的就是被驅逐出境。
  
I-751要在移民中心申請, 且中心可以直接批准。 如果中心做不出批准的決定, 就要轉 到當地移民局辦公室面試, 由面試官作出最後決定。如果在 Window Period, Window Period 到來之前或在第二個面試之前離了婚, 那麼申請了的I-751 就變成豁免申請 ( Waiver )。 這時一定要經過面試才能決定,面試時,如果移民局面試官相信了你的婚姻在 建立時是真真正正的要在一起過日子的, 只是後來過不不到一塊兒了, 才不得不離婚, 那麼, I-751 還是可以批准. 批准了你就有了永久綠卡。
  
婚姻綠卡的婚姻要維持到第一個面試. 但由於等待時間很長,有很多婚姻在等待期間破裂,離婚。那麼就什麼也得不到, 除非離婚是由於公民配偶對你的肉體或精神上的虐待. 那 麼你要用 I-360 表自己為自己申請豁免,如果批准了,就能拿永久綠卡. 那麼也就是說如 果出現虐待, 要報警, 建立案子, 拍照身體傷害的照片, 等等。
  
配偶的死亡同離婚是不一樣的, 最近通過的新法律下,配偶在初次面試之前死亡, 移民局 仍可以批准綠卡,只要還沒有再婚。另外一種情況是在現行法律下,如果美國公民配偶在結婚兩年後死去了, 你在死後兩年內或更早提出申請, 在面試時, 又未再婚, 你就可以 肯定的拿綠卡.請見 INA Section 201(b)(2)(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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