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資移民簽證

文/奧達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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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30日訊】EB-5類投資移民簽證,即「第五類優先就業型移民簽證」。此類簽證需要投資者創立一個新的企業,或者通過重組一個舊企業而產生新企業。產生後的新企業應比原來的規模增加40%,其中包括就業職位和淨資產額。
  
所投資的項目必須是合法經營的,是盈利性質的商業企業。投資資金要求是合法所得的,或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
  
創造工作崗位
  
投資一個新的商業企業,需要在2年內或一段合理的時間內,為美國創造至少10個全職工作崗位。工作機會可以是在所投資的商業企業中直接創造的,僱員就在本企業工作;也可以是因為投資間接創造的機會。但是,臨時的季節性工作職位則另當別論。
  
投資金額
  
投資所需的基本金額是100萬美元,如果在特定區域中心或貧窮偏遠地區,50萬美元投資金額就可以滿足條件。特定區域中心一般是郊區、鄉村或高失業地區,人口有2萬或更多。
  
從目前的趨勢看,投資移民大多選擇了區域中心的投資項目。
  
工作職位    

需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難民或其他可以合法工作的在美人士創造不少於10個的全職就業機會。移民法中對投資移民中「全職員工」的定義是:一週至少工作35個小時以上。
  
如果是投資一個在過去1-2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困難企業,就要在隨後的至少2年內保留所有現有僱員的職位。如果投資是在美移民局指定地區的時候,間接僱傭的員工也可以計算在內。
  
另外,投資者本人和配偶、子女以及持非移民工作簽證(H-1)的人士不應該被計算在所說的10個工作崗位之中。 
  
移民權益
  
外國人申請投資移民的程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申請被批後,如果投資人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子女在美國,就可以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在人美國境外,則可向美國駐當地使館申請移民簽證。申請人將會得到臨時綠卡。之後,當快到2年時,可以申請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
  
當然,可否拿到永久綠卡主要是看資金到位的情況,以及創造就業機會等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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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奧達世(William H.Oltarsh)律師畢業於哈佛法學院。在40多年的法律界生涯中,他分別供職於美國最高法庭、美國上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他是紐約市律師協會成員,並曾任移民委員會秘書和國際人權委員會委員。現在曼哈頓第八大道494號開設律師事務所(Oltarsh & Associate PC),主要處理有關移民及國際商業法事務。聯繫電話:646-464-5996(中文)、 212-944-9420(英文),中英文網站:www.oltar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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