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承包金礦被騙 上訪15年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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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21日訊】我叫曹秀琴,女,漢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陝西省藍田縣人,住本縣霸源鄉廟山亞村四組,農民。

1997年3月18日我的丈夫李振財從陳明春手中承包到藍田縣湘子岔金礦一個礦洞(當時我並不知道是一個廢礦洞),在不知情和矇騙下給包工頭陳明春出了100元承包費。

在挖礦過程中,因其他人鬧意見,致在此處無法繼續挖礦,我丈夫便提出退還所交承包費,但陳明春不予退款,又指示我們去樑上一個廢礦洞挖礦。於是在1997年 3月23日採礦時,不幸踏亡。出事後,經灞源鄉司法所及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先埋人,事後再處理事情,並打保票,當時並給埋葬費200元,但人埋了之後,他們卻不作處理,司法所所長樊文藝讓我去找金礦礦長李俊峰,我便走到金礦門口,他蠻不講理,並動手毆打我兩次。我又去找金礦礦長魏亞強,便走在門口,他蠻不講理,竟動手打我一次,我多次去找有關部門,他們推來推去顛倒是非,在尋找過程中多次遭到毆打。

我在無奈之際,我們依法向藍田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原告交了交通費反而審判長成三喜坐被告魏亞強的車去調查,法院的執法人員在進行案件調查時,根本不參考我出具的證明,不調查其他民工。而是聽取被告的一面之詞,法院調查時不叫當事人。偽造庭審筆錄,騙取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因我家的經濟困難,他向我要4,000元,我拿不出那麼多錢,只好湊了400元錢給了審判長成三喜,而且歪曲事實,顛倒事非,無中生有,錯判冤案。有該金礦礦長衛亞強在庭審中記錄為證,但藍田縣法院(1999)藍代玉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駁回了反映了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是我丈夫的行為屬盜礦行為,首先法院這一認定不注重事實,也違背法律,通過法院庭審得知,湘子岔金礦在取得採礦權後,先由自己開採,採礦結束後又將報廢的礦洞轉給湘子岔村,後村上又將這些礦洞違法轉讓給陳明春,周定娃等人。他們從中層層漁利。也未向礦產資源管理機關備案或批准。由於判決循私舞弊,採信未經質證的證據,導致本案枉法裁判。在庭審中得知,事實是藍田縣霸源鄉司法所樊文藝調解此案,收湘子岔金礦2500元,收陳明春400元,收付長財600元,那麼多金錢到那裏去了?法院為甚麼不調查呢?

黃曆5月14日,省、市領導到藍田縣源鄉檢查學校建校情況,我聽說後,就去找領導申冤,這時灞源鄉派出所所長高選全叫了4名民警將我拉、推、磨到派出 所,關進一間小房子,從上午8點關到下午8點。後高選全叫民警將我從房子拉出就打,使我昏倒在地上的泥水中,後來鄉政府派人將我強行送回家。

1999年黃曆5月25日,我又去找縣委書記朱智生詢問處理情況,又遭到縣委書記秘書李玉俠、辦公室主任李強、司機等十幾人毒打,他們對我拳打腳踢,打了之後,又將我拉到車站,強行送我回家。

1999年黃曆6月3日,我去鄉政府問處理情況,鄉黨委書記王軍民等人對我拳打腳踢,將我打暈。後叫人用三輪車將我送回,兒子看到我傷情嚴重,就用架子車把我送回鄉政府,鄉政府武裝部長等人又用三輪車把我送回家。

我因丈夫遇難,處理不公的事而多次上訪,省市縣主要領導互相推托,無人來處理此事,均得不到解決,拖了這麼多年,在上訪中又多次遭到毆打,使我的思想和精神遭受到極度的打擊和摧殘,我喊天天不應,叫地地無聲,悲愁何堪言喻。無奈我特向中央領導反映,請求上級領導能體察我的冤情,為民做主,拔開罩在我家上空的烏雲,能使我重見天日,我們全家人將感激不盡!

電話:15934828085;13032905878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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