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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眾需舉證錯帳 消基會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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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6日電)消基會今天表示,經抽查有6家銀行於錯帳處理方面,約定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包括若有錯帳情形以銀行記錄為主,或存戶可舉證;另有銀行要求民眾應於7至14日內提出異議。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認為,這類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應無效,並指出部分銀行僅給消費者7至14日的期限過於嚴苛,呼籲金管會銀行局詳加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6月下旬以國內10家銀行業者為抽查對象,至銀行官方網站下載「存款(開戶)」契約書,以一般存款戶的約定事項為主,檢視是否有對消費者不利的內容。

調查指出,有6家銀行於錯帳處理方面,約定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其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約定,若存戶認為有錯帳情形,均同意以銀行記錄為準或推定銀行資料為正確。

彰化銀行、匯豐商業銀行則表示,除非存戶可證明為銀行的錯誤,否則視為銀行沒有錯。

消基會認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舉證責任」倒置的精神,應是由業者(銀行)主張自身提供的服務沒有問題,而非要求弱勢的消費者去證明業者有疏失。

其他包括台北富邦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彰化銀行、匯豐商業銀行等4家銀行也約定,若存戶有錯帳疑義時,應於7日或14日之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均視為銀行為正確。

另外,蘇錦霞指出,這次調查檢視樣本銀行的契約還發現,部分銀行表示,除非銀行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負賠償責任;她認為這部分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範,責任預先免除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調查發現,花旗銀行與匯豐商業銀行約定,存戶若於開戶後1個月、3個月內終止帳戶停止往來,前者將向存戶索取新台幣500元手續費、後者則未於契約中載明手續費金額,但仍會收取。

消基會指出,消費者若開戶後短期內覺得上述銀行服務不佳,或利息不優厚等原因想停止往來,還需付出數百元,變相被收取違約金,但消費者並無違約事實。

針對上述不合理的狀況,蘇錦霞希望藉由調查,讓銀行局能詳加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進一步制定契約中不得記載事項或應記載事項,除了讓業者有法規依循外,也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消基會這次抽查樣本包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華郵政、台北富邦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銀行及匯豐商業銀行10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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