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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被扣押成廢鐵 男獲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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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劉姓男子被指控竊車,他開車到金山分局說明後,車子被扣押在近海處近2年,領回時已形同廢鐵。劉男請求國賠;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新北市警察局賠償新台幣15萬多元確定。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新北市劉姓男子於2008年9月初接到金山分局的通知,有人對他提出竊車告訴,警方要求他將車輛開往分局協助調查。

判決指出,劉男指控當時沒有急迫到不能由檢察官發動扣押命令,分局小隊長卻仍堅持扣車,是違法扣押,還把他的車子移到近海的派出所近2年,使車輛因海風侵蝕等因素產生損壞,領回時已形同廢鐵,請求國賠。

法院一審駁回劉男的請求,劉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金山分局是經劉男同意才扣押車輛,沒有違法,但是汽車長期停在海邊不運轉使用,會造成零件損壞故障,是眾所皆知的常識,難認是自然耗損。

法院認為劉男的車輛因為久未運轉使用,造成零件損壞,是金山分局未盡注意義務所致,依國家賠償法要賠償劉男車輛修復等費用,金額折舊後,判賠15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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