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我家明代古建築被當地政府故意偷拆

投書人:史冬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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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23日訊】關於溧陽市上黃鎮人民政府和溧陽市上黃鎮滸西村委濫用職權故意毀壞明代彫花古建築的情況反映及要求。

尊敬的蘇市長:您好!

我叫史冬琴,出生於1961年10月1日,住江蘇省溧陽市上黃鎮小學教工樓101室。

我爸爸叫史洪富,今年84歲,當35年的村支部書記,住江蘇省溧陽市上黃鎮滸西村委玕西村27號。

我家住了幾十年的明朝古宅,被江蘇省溧陽市上黃鎮人民政府和江蘇省溧陽市上黃鎮滸西村委故意偷偷的毀掉。

2012年4月9號,我爸爸拿著明代彫花古建築的照片先到村裡原任書記謝敏辦公室,(現在已免職在家)告訴謝:「我現在去溧陽市文化館,再次請求保護這個古建築,至於簽字的危房,甚麼時候拆,你們也要公佈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要明確、財務要公開。」然後就去了溧陽文化館,當時接待的是溧陽文化館主任徐建中,徐看到我爸爸帶去的明代彫花古建築照片很著急的說:「老史,請把照片給我複印,現在你立刻回家到鎮裡叫他們不能拆」。誰知爸爸回到家,這座明代彫花古建築已毀掉了,爸爸抱頭痛哭。

2012年2月份,爸爸已經向常州文化館提交過書面申請,要求文化部門出面保護。常州文化部門接到申請後,就於2012年3月14號,有常州設計單位、溧陽文化館和鎮裡的相關領導都來我家現場勘察,並且也拍了照片(上黃鎮舉報電話現場勘察照片就是他們照的),但是這天沒有人在家,也沒有通知我們家裏人。後來我和爸爸去常州文化館瞭解情況後才知道當天徐建中到場了,我們找到徐主任,徐說:「由於老房子,屋裡比較黑,當時沒注意樑上的彫花,不過那天現場勘察的檔案包括那天拿著彫花照片來反映的情況以及現場勘察拍的照片都存檔了」。

我們合法的明代彫花古宅被上黃鎮政府和滸西村委故意偷拆的前後,都沒有看到國土部門的有關文件,也沒有看到政府部門制定並公佈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既沒有對房屋進行評估,也沒有開出騰空單,我們更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村裡借搞新農村建設名義,讓我爸爸在一張危房協議書上簽字(簽字這一間和明代彫花古建築不在一起,隔著2戶人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房的鑑定,必須由市建設局房產處安鑒所現場鑑定並出具「危房證書」,對於明代彫花古建築爸爸一直不允許拆,並且他們一直都同意的。可是上黃鎮政府作為行政機關、上黃鎮滸西村委作為自治機關,不依法辦事,反而濫用職權,無憑無據,自己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利用我們不在家的時候故意偷偷的拆除,這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是嚴重違法行為。

我們的彫花古建築被上黃鎮政府和上黃鎮滸西村委違法偷拆後,拆下來的所有古木和石凳子都被他們扔在外面,爸爸東奔西跑一年多都沒有一個說法,現在已經雜草叢生。有的爛掉,有的被人偷掉,有的當時就被人搶了,這給我們造成巨額財產損失,對此我們深感冤枉,備受冤屈。他們為了達到拆遷目的,竟然如此的濫用職權,來做傷害我們普通老百姓的事情。

我家的明代古宅,在又大又粗的柱樑上有:亭台樓閣,鳥語花香,大官和手捧著荷花書僮等彫花圖。基礎佈置大量的石凳子和石球等是溧陽地區尚存不多的古建築。上黃鎮政府和滸西村委作為公務機關應當用好人民賦予其的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但是為了打擊報復受害人,沒有請公正機關到場對我家的財產進行保全,就肆無忌憚的故意損毀我們家受法律保護的財產,而且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明代彫花古建築,這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必須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我們向溧陽市信訪局和常州市信訪局反映,常州文化部門專業人士唐工說:那天(2012年3月14號)是趙工去現場勘察的,因為申報過程要半年左右時間,我們不知道當地政府會立刻偷拆,房子不在了,不能出具任何證明,這是政府行為。上黃鎮政府的答覆意見:「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拆除的房子是明朝或清朝古建築」。然後我們找鎮領導理論,鎮領導說:「只要你們拿出證據證明是明朝或清朝古建築,賠500萬元、1000萬元都沒問題,包括市委副書記,潘雲芳9月9號在信訪接待處,同樣說:「如果你們有明代古建築的證據,賠你們1000萬元」。現在有權威機構的《鑑定證書》,證明確實是明代彫花古建築。

對於簽字的這張《危房拆除協議》,爸爸簽字的時候,沒有鋼筆字,原本協議要求一式貳份,一份要給拆遷戶,可村裡只式一份,而且每戶補償金額都不一樣,前一段時間爸爸到村裡要原件協議,村裡給了爸爸一張複印件,上面已添上了鋼筆寫的面積(把明代的彫花古建築面積添上了)。

上黃鎮政府和滸西村委無視國法,濫用職權,故意毀壞我們明代彫花古建築,給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長遠生計一點保障也沒有。為此,我們要求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同時堅決要求調查核實,並依法嚴厲查處,以切實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反映人:史冬琴
2013年10月19日

附證據材料:
1、我家明代彫花古建築被當地政府故意摧毀的照片一份;
2、明代彫花古建築《鑑定證書》彩色複印件件一份;
3、做假的《危房拆遷協議》一份。

附證據材料(當事人提供)

附證據材料(當事人提供)

附證據材料(當事人提供)

附證據材料(當事人提供)

附證據材料(當事人提供)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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