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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庭最新判例

紐約四公園限制藝術攤、書攤數量

法庭確認新規符合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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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編譯報導)2013年9月25日,第二巡回法庭駁回了紐約視覺藝術家雷德曼等人的上訴,確認紐約市公園與娛樂管理局的新規有效,新規對中央公園、炮台公園、聯合廣場公園、高線公園四個公園第一修正案攤販的數量進行限制,上述四個公園的藝術攤販等第一修正案攤販只能在劃定區域擺放,並不得使用推車、支架和其他設備,擺攤點按先到先得的原則分配。不過,根據紐約南區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的法庭文件,在街道邊的第一修正案攤販不受此限制。

案件名:羅伯特·雷德曼等訴紐約市公園與娛樂管理局等(Lederman et al v. 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Parks and Recreation et al)
案件編號:No. 12-4333-cv,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9月25日裁定

雷德曼三訴紐約市

因為紐約市政府對第一修正案攤販的管制,羅伯特·雷德曼(Robert Lederman)與紐約市政府打了近二十年的官司。

1994年,原告雷德曼和其他藝術家就提起了訴訟(Bery v. City of New York,第二巡回法庭1996年裁定),當時的法律規定,所有攤販(除了書攤),要在設攤之前獲得牌照。紐約市總共有853個綜合攤販牌照,只有當原牌照沒有續的情況下,才能頒發給其他人。每年等綜合攤販的名單長達500-5000人,在過去15年中都沒有頒發過新的綜合攤販牌照。第二巡回法庭認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禁止了藝術家在公共場所出售他們的產品,所以裁定在公共場所銷售藝術產品是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也就是說,藝術攤販屬於「第一修正案攤販」。在1996年的裁決中,第二巡回法庭提出了兩個重要的意見:第一,因為紐約市的牌照規定,實際上是在全市範圍內禁止了公共場所出售藝術品,所以是違反第一修正案的。第二,巡回法庭當時建議,紐約市可以劃定一些特定的區域,用於銷售藝術品。

雷德曼提起的這一個官司,為街頭藝術家們贏得了一席之地。

在第二巡回法庭的判決之後,紐約市公園與娛樂管理局對藝術攤販的管制進行了修改,采取了一套新的體系。新的體系允許全市公園的75個地方擺設藝術攤,其中包括在大都會藝術博物館前的24個攤位。每次申請許可需繳納25美元,批準後可在申請的地方擺攤一個月,每個月在所有申請人中重新抽簽。在這一規則出台以後,雷德曼沒有申請牌照,繼續擺攤,因此被開罰單而且他的作品被沒收。雷德曼再次投訴,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Lederman v. Giuiani,紐約南區法院1998年裁定)。地區法官否定了雷德曼的申訴,認為:1)新的規則對時間、地點和使用方式的限制是不因內容區分的。2)市政府努力保存公園、重要娛樂地區的景觀,因此需要防止這些地區變得擁擠。3)許可地方的數量(75個)看起來很合理,而且每個月藝術家有條件通過抽簽獲得新的機會。4)藝術家如果在布魯侖展望公園(Prospect Park)設攤,不受數量限制。而且,在全市範圍內的公共過道設攤,不受公園與娛樂管理局管制。

在地區法官的上述意見基礎上,案件各方達成快速裁決,同意公園與娛樂管理局的規則應解釋為行政法律,而不是針對第一修正案攤販。但是在裁決過程中,並沒有提到公園與娛樂管理局的做法是否違反憲法。

在1998年裁決之後的八年半裏,紐約的公共過道、公園幾乎完全向藝術家開放,除了極個別特別的情況有限制外,比如地鐵的通風柵、靠著樹或公園的長凳等。在這一期間,中央公園、炮台公園和聯合廣場公園的藝術攤販翻了三番。公園與娛樂管理局副局長說:「攤販的快速增長,導致了這些公園出現擁擠,尤其是對於進入公園的人而言,也會擠走其他公園的使用者」。2010年3月,公園與娛樂管理局提出調整法規的提議,並在4月召開了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收到的200個書面證詞,公園管理局調整了公園管理規定。

在新的規定提出的同時(2010年6月18日),雷德曼等原告就提起了上訴,將紐約市公園與娛樂管理局及前局長艾德裏安·班尼普(Andrian Benepe)、市政府及市長彭博告上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在9月25日裁決的正是這一起上訴。

紐約公園擺攤新規

紐約市公園與娛樂管理局在2010年6月18日提出的新規包括:

1)只能在指定的地點設立第一修正案攤販點,這些地點由紐約市公園與娛樂管理局標示在地圖上。特別提到幾個地方不允許擺攤:

中央公園:東85街到東60街所有兩側,包括所有過道和廣場;西86等到西60街所有兩側,包括所有過道和廣場;中央公園南的所有過道和廣場;Wien步行街和Wallach步行街;Grand Army廣場和Center Drive之間,和East Drive平行的行人通道;Grand Army廣場;Pulitzer廣場;哥倫布圈。

炮台公園:所有周邊人行道。

聯合廣場公園:所有周邊人行道。

高線公園:裝有滾梯的部分。

2)不可使用推車、支架以及其他設備,占用某一具體地點的時間不超出合理交易所需的時間。

3)攤點分配原則。紐約市公園與娛樂管理局指定的地點,每一個指定地點只允許一個攤販使用,按先到先得的原則分配。

新規針對的是「表達攤販」,根據紐約市法規匯編第56章§1-02的定義,「用於表達的物品」是指含有要表達內容的物品,包括報紙、書、字以及可視藝術(包括畫、印刷、攝影、雕像等)。

南區法院否決上訴

案件在南區法庭時,討論的重點是紐約市的做法是否違憲。作為討論是否違反第一修正案的重點,南區法庭重點討論了「內容中性」的問題。一項規則是否違反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標準之一,是這一規則是否因內容而異,也叫「內容中性」。政府為了實現某一目的出台的規則,只要不是對某些特定內容進行管制,就不構成違憲。

原告提出的兩個問題:一是新規只管第一修正案攤販,而不管其他攤販。南區法院認為,新規只是紐約市攤販管理的一部分,其他攤販也是這一個整體管理框架的對象之一。二是新規只限制出售藝術品的攤販,而不管那些不出售產品的攤販。南區法院認為,這也符合「內容中性」的要求,紐約市的做法不是針對特定內容限制,而是對不同種類的攤販進行限制(銷售藝術品和不銷售藝術品兩種)。
基於以上法庭觀點,南區法院否決了雷德曼等人的上訴,原告再將案件上訴到第二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同意地區法庭的裁決

巡回法庭討論的重點是:南區法院裁決依據的法律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存在事實上的重要錯誤。巡回法庭重申了「內容中性」的原則,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決定內容中性的原則是,政府是否因為不同意發表的內容而實施管制」。根據這一原則,巡回法庭認為紐約市政府的管制是針對所有第一修正案攤販,而不是針對某一類內容的攤販,因此符合內容中性的原則。

巡回法庭確認了南區法院的判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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