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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迴法庭最新判例

警探逮捕重要證人交檢察官問話

二法院裁定問話不受逮捕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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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8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編譯報導)一份張冠李戴的傳票引發長達5年的訴訟。紐約市警察局給可能的「重要證人」西蒙發出傳票,在沒有收到回應後,皇后區檢察官辦公室發布了重要證人手令和逮捕令,要求西蒙在8月11日上午10點出庭聽證。8月11日早晨,警探逮捕了西蒙,但沒有送到法庭參加聽證,而是送到警區辦公室,由助理檢察官問話,問話先後持續了兩天。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檢察官沒有絕對豁免權,因為:1)重要證人手令指定的是由警察逮捕西蒙,這不是檢察官的職責範圍。2)重要證人手令和逮捕令都要求,在逮捕西蒙後將其送到法庭聽證,但警探沒有這樣做,而是把西蒙交給了助理檢察官進行問話,所以警探和助理檢察官的行動已經不受重要證人手令的保護。

案件名:艾歷克西納·西蒙訴紐約市等(Simon v. City of New York, et al.)
案件編號:11-5386-cv,2013年8月16日裁決。

重要證人法

所謂「重要證人法」(Material Witness Statue)並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段法律條文,這一條文最早出現在1789年司法條例(First Judiciary Act of 1789)中,在1984年保釋修正案(Bail Reform Act of 1984)中進行了修改,目前歸入在美國法典18篇3144章(18 U.S.C. § 3144)。

「重要證人」是指擁有某項訴訟或刑事案件重要信息的人,重要證人所擁有的信息對於案件的結果非常重要,因此,法庭要盡一切努力讓證人出庭作證。1984年保釋修正案規定,如果證人對於司法程序非常重要,而且證人有可能逃走,檢察官可以發布通緝令逮捕重要證人,法官必須批准這一逮捕令,但證人可以要求保釋聽證,並獲得法庭指派的律師。

9·11以後,美國更多的使用重要證人法對證人進行拘捕,尤其是與恐怖活動相關、需要在大陪審團前作證的重要證人。由此引發了聯邦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阿什克羅夫特訴阿基德(Ashcroft v. al-Kidd,563 U.S.,最高法院2011年裁決)。阿什克羅夫特在2001-2005年間擔任美國司法部長。阿基德是美國公民,因為他在沙米奧馬爾艾爾侯賽因(Sami Omar Al-Hussayen)一案中為重要證人,美國聯邦調查局以重要證人法為依據逮捕了他,阿基德被捕後關押了15夜,之後被監管釋放13個月。此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表(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簡稱ACLU)代表阿基德起訴前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2009年第九巡迴法庭判定阿什克羅夫特可以被起訴並對阿基德的逮捕負有責任,但最高法院在2011年5月推翻了第九巡迴庭的決定,並將案件駁回。聯邦最高法院認為,ACLU沒有證據顯示前司法部長直接參與了此案,因此不能起訴阿什克羅夫特。

「西蒙訴紐約市」案

和阿什克羅夫特訴阿基德案,以及其他適用「重要證人法」的情況不同的是,西蒙訴紐約市案中並不涉及恐怖活動,而是因一個警察的車失竊而起的。警察局當時正在調查警察桑泰爾·麥克金尼斯(Shantell McKinnies)是否虛假報告她的車失竊,調查對象是麥克金尼斯的朋友亞歷山德·格裡芬(Alexandra Griffin),因為格裡芬是最後一個見到麥克金尼斯的車的人。格裡芬和她的母親(即艾歷克西納·西蒙)住在一起,當警察要查證時,格裡芬稱自己是「艾歷克西納·西蒙」,而不是「亞歷山德·格裡芬」。

最後,警察對「艾歷克西納·西蒙」發出了傳票,在西蒙沒有任何回應以後,皇后區檢察官辦公室的助理檢察官弗朗西斯·龍格巴迪(Francis Longobardi)申請了重要證人手令,手令要求西蒙在2008年8月11日出庭聽證,以確認西蒙是否擁有和失竊案相關的重要信息,因為法庭認為西蒙可能不會出席聽證,所以同時發布了重要證人逮捕令,逮捕令要求紐約市警察「將上述名為艾歷克西納·西蒙的人拘捕,並帶到法庭,以確定他是否重要證人」,逮捕令中同時指出聽證會在2008年8月11日舉行。

2008年8月11日早晨,探員在西蒙的工作場所逮捕了他,雙方對逮捕時的情形描述迥異:探員說西蒙配合問話,但西蒙則說自己不願意配合調查。在逮捕後,西蒙被帶到警區辦公室由助理檢察官龍格巴迪問話,問話一直持續到下午8點,8月11日下午8點西蒙被告知可以離開,但是第二天要再來接受問話,第二天(8月12日)警探又把西蒙接到警區辦公室問話。

西蒙根據美國法典42篇1983章(因被剝奪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對紐約市、執行逮捕的警探提起訴訟。地區法院認為,紐約市和執行逮捕令的警探擁有絕對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西蒙提出動議,認為警探是在「執行調查任務」,不應當獲得豁免,但被地區法院拒絕。此後,西蒙將案件起訴到第二巡迴法庭。

第二巡迴庭的討論

第二巡迴法庭討論的焦點,是警探是否有絕對的豁免權,巡迴法庭認為,在決定警探是否有絕對豁免權時,關鍵是警探執行的是什麼任務,而不是其身分。法庭認為,執法人員只有當執行「與司法程序直接相關」的任務時,才可以獲得絕對豁免權。這些任務包括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或者是否將一個案件提交大陪審團。相反,一些與案件相關(但不關鍵)的任務,如證據收集、證據篩選、發出傳票等,則不能獲得絕對豁免。當執法人員執行的任務是「行政責任或者調查」,與是否發起訴訟無關時,執法人員不應當獲得絕對豁免。調查、逮捕、和拘留一直被視為是警察的工作,而不是檢察官,所以這些任務不能成為檢察工作的一部分,即使檢察官參與了也不能視為檢察任務。而且,要獲得絕對豁免的警察有舉證責任,要證明自己所執行的任務是有權獲得絕對豁免的。

根據這一原則,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檢察官獲得重要證人手令是沒有問題的,可以獲得豁免,但是,對於拘留西蒙兩天的行為,警探並不具有絕對豁免:1)執行重要證人手令是警察的任務,而不是檢察任務。這是紐約州法律所規定的,在本案涉及的手令中也明確說了,在手令中指明是「下令紐約州警察」,所以手令是授權了紐約州警察,而沒有授權檢察官執行手令,在西蒙被逮捕後,問話的卻是助理檢察官。2)重要證人逮捕令要求的是將西蒙送上法庭聽證,以確定她是否擁有重要信息。所以,警探在逮捕西蒙以後,應當將其送上法庭。但是警察沒有這樣做,而是直接把西蒙帶到警區辦公室進行了兩天問話。所以,第二巡迴法庭認為,當警探逮捕西蒙時,他們受到重要證人手令的保護,但是當他們對西蒙進行問話時,並不受手令的保護,因為警探沒有執行手令,將西蒙送到法庭參加聽證,而是把西蒙帶到警區辦公室問話。

據此,巡迴庭同意了西蒙的申訴,並將案件駁回地區法院,要求地區法院根據第二巡迴法庭的意見對本案進行重審。◇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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