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警察打昏女中校高金民 兩小時後才通知急救中心的控告書

投書:呼籲世界人民聲討北京警察

——為何要置一個五十歲女中校於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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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11日訊】全國人大、公安部、國家信訪局、北京市公安局:

《黨章》第一章第四條第八款規定:黨員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2013年11月18日12時,來自除港澳台以外的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代表4萬復員軍官及數十萬家屬子女的數百名老軍人,陸續彙集到軍事博物館正門外小廣場,準備向中央軍委和軍委習近平主席呈遞書面報告,反映導致復員軍官集體落難的問題,反映我們16年來54次100至1600人集體進京上訪,54次被總政信訪局包括吳副局長在內的工作人員以「解決問題需要一個過程」和「全國復員軍官都過得很好,別的那麼多人怎麼不來上訪」為由而欺騙返回、推諉塞責等問題。

在陸續到場的復員軍官欲向軍委遞交給習主席的一封信時,遭到了北京市公安警察的粗暴阻攔,野蠻毆打。我們這些有著多年黨齡和軍齡的老軍人,對警察執行公務、維護重要地區安全表示理解和配合。大多數現場執勤的警察同志能依法辦事,文明執勤,但是少數警察(著便裝)面對手無寸鐵,理性克制的復員軍官粗暴執法,野蠻執法,濫用人民警察神聖的權力,玷污了神聖的國徽,玷污了北京人民警察的光輝形象。我們全國復員軍官對此表示強烈抗議。

西藏軍區總醫院復員軍官女中校高金民,被幾位警察扭送上車時被車門夾住,車下的便衣警察當著身著警服的警察的面不問情由,粗暴的將高金民拉下車後重重摔在地上,對著頭部和胸部拳打腳踢,揪住高金民的頭髮和胳膊拖至另一車輛(見照片)。這個過程中,把高金民在地上拖行數十米,並拉破了高金民的衣服,邊拉邊打,而後將接近昏迷的高金民由三四個警察抬著扔進了車廂(而不是抬進車廂),最終致使高金民不省人事,進入高度昏迷狀態(見照片),小便失禁。

到達久敬莊後,高金民一直處於深度昏迷狀態,車上的警察把高金民拖下車丟擲在冰冷的水泥地面,人為製造了高金民昏迷時間超過兩個小時的惡性事件(見照片)。在其他復員軍官戰友的強烈譴責下,警察於打昏高金民2小時後的14:30才同意通知120急救中心(見照片,身上蓋的是別的戰友的服裝)。請問這還算是急救嗎?就像現場的一位警察給我們說的那樣:對待小偷我們都沒有這麼做過,更何況是對待一個五十歲的女人!一群彪形大漢對付一個五十歲的女子,難道非要打昏後才能控制住她的行為嗎?

經醫院檢查:高金民身上十多處大面積瘀血;毆打導致腦震盪。

遭受暴力後導致重度精神抑鬱症,表達能力已明顯受到影響;佩帶的結婚紀念品金手鏈也被警察野蠻的扯拉丟失。

(投書人提供)

全國四萬復員軍官強烈要求:

一、公安機關要給出如下合理解釋

1、行凶的人民警察的暴力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領導授意?

2、身著警服的警察現場指揮,身著便裝的警察大肆行凶,這是維護還是毀壞人民警察的形象?

3、《警察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蓄意造成受害者被打昏後,超過兩小時才通知120的這個惡果的責任人,還配不配「人民警察」的基本道德底線?這與故意殺人有沒有區別?

二、嚴懲前台和幕後的凶手

《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追究現場打人凶手的刑事責任;

2、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三、賠償及賠罪

1、賠償和歸還高金民所丟失的物品;

2、賠償受害人後續醫療費用、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3、賠償留京證人滯留期間費用並不得再次危及他們的生命安全;

4、向受害者高金民公開道歉,給全國復員軍官代表公開答覆,並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全國四萬復員軍官

2013年11月25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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