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警察打昏女中校高金民 两小时后才通知急救中心的控告书

投书:呼吁世界人民声讨北京警察

——为何要置一个五十岁女中校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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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11日讯】全国人大、公安部、国家信访局、北京市公安局:

《党章》第一章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党员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2013年11月18日12时,来自除港澳台以外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代表4万复员军官及数十万家属子女的数百名老军人,陆续汇集到军事博物馆正门外小广场,准备向中央军委和军委习近平主席呈递书面报告,反映导致复员军官集体落难的问题,反映我们16年来54次100至1600人集体进京上访,54次被总政信访局包括吴副局长在内的工作人员以“解决问题需要一个过程”和“全国复员军官都过得很好,别的那么多人怎么不来上访”为由而欺骗返回、推诿塞责等问题。

在陆续到场的复员军官欲向军委递交给习主席的一封信时,遭到了北京市公安警察的粗暴阻拦,野蛮殴打。我们这些有着多年党龄和军龄的老军人,对警察执行公务、维护重要地区安全表示理解和配合。大多数现场执勤的警察同志能依法办事,文明执勤,但是少数警察(着便装)面对手无寸铁,理性克制的复员军官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滥用人民警察神圣的权力,玷污了神圣的国徽,玷污了北京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我们全国复员军官对此表示强烈抗议。

西藏军区总医院复员军官女中校高金民,被几位警察扭送上车时被车门夹住,车下的便衣警察当着身着警服的警察的面不问情由,粗暴的将高金民拉下车后重重摔在地上,对着头部和胸部拳打脚踢,揪住高金民的头发和胳膊拖至另一车辆(见照片)。这个过程中,把高金民在地上拖行数十米,并拉破了高金民的衣服,边拉边打,而后将接近昏迷的高金民由三四个警察抬着扔进了车厢(而不是抬进车厢),最终致使高金民不省人事,进入高度昏迷状态(见照片),小便失禁。

到达久敬庄后,高金民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车上的警察把高金民拖下车丢掷在冰冷的水泥地面,人为制造了高金民昏迷时间超过两个小时的恶性事件(见照片)。在其他复员军官战友的强烈谴责下,警察于打昏高金民2小时后的14:30才同意通知120急救中心(见照片,身上盖的是别的战友的服装)。请问这还算是急救吗?就像现场的一位警察给我们说的那样:对待小偷我们都没有这么做过,更何况是对待一个五十岁的女人!一群彪形大汉对付一个五十岁的女子,难道非要打昏后才能控制住她的行为吗?

经医院检查:高金民身上十多处大面积瘀血;殴打导致脑震荡。

遭受暴力后导致重度精神抑郁症,表达能力已明显受到影响;佩带的结婚纪念品金手链也被警察野蛮的扯拉丢失。

(投书人提供)

全国四万复员军官强烈要求:

一、公安机关要给出如下合理解释

1、行凶的人民警察的暴力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领导授意?

2、身着警服的警察现场指挥,身着便装的警察大肆行凶,这是维护还是毁坏人民警察的形象?

3、《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蓄意造成受害者被打昏后,超过两小时才通知120的这个恶果的责任人,还配不配“人民警察”的基本道德底线?这与故意杀人有没有区别?

二、严惩前台和幕后的凶手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追究现场打人凶手的刑事责任;

2、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赔偿及赔罪

1、赔偿和归还高金民所丢失的物品;

2、赔偿受害人后续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赔偿留京证人滞留期间费用并不得再次危及他们的生命安全;

4、向受害者高金民公开道歉,给全国复员军官代表公开答复,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全国四万复员军官

2013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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