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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駿:在美國DNA指紋 劇烈的違憲之爭

王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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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06日訊】1989年DNA指紋技術獲美國國會批准作為正式法庭物證手段;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對於一項獲取DNA指紋的做法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要點是「從嫌犯或罪犯身上獲取DNA指紋的做法」是否違反美國憲法。

事情是這樣的。馬里蘭州居民艾朗奏(Alonzo Jay King Jr.)在2009年因為一次暴力攻擊事件中被捕。按照馬州慣例,艾朗奏在關押期間被取樣,做了DNA指紋。根據DNA指紋與數據庫對比結果,艾朗奏被發現是一樁2003年強姦案的主犯。

對於一些執法部門,抓到一個無頭案的罪犯可能認為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在美國,憲法也強調執法過程的合法性,以限制警察亂用權力的事發生。

艾朗奏的律師質疑,提出馬州DNA指紋取樣後定罪的強姦案做法違憲。因為按照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通俗的說,你要對一個人的隱私搜查,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並且必須是針對一項明確的罪行。你警察和法院不可以隨便進入民宅去搜查,然後根據搜查到的罪行反過來定罪。你必需先說明白可能犯了什麼罪,然後才可以搜 查。

第四修正案具體是這樣說的:「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受無理搜查和查封。如果沒有合理事實依據,不能簽發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點、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體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維持定罪的一方,則認為「從嫌犯或罪犯身上獲取DNA指紋的做法」沒有違法美國憲法。馬州和美國聯邦政府的律師認為,獲取DNA指紋的做法就像是獲取人的 手印指紋一樣,而指紋就是用來判別罪犯的。還有,不是在大街上隨便抓人做的,而只是對於已經被抓的嫌犯或罪犯;所以,做法並不是沒有理由。

馬里蘭州的上訴法院同意了艾朗奏律師的的說法,推翻了對艾朗奏的強姦案控罪。但是,馬州和美國聯邦政府,還有全美國29個州都不同意。所以,現在這個案子一直告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現在正在審理和爭辯之中。

以前我們也談過,美國憲法後加的十個修正案是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和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第四修正案則杜絕政府機構搜集非法證據。有一點比較有趣,如果系由私人獲取證據,即便獲取手段不合法,那麼政府尋求在刑事訴訟中則可以出示該證據,第四修正案保護就不適用了。

一個美國人朋友對於可能漏掉一個強姦犯是這樣說的,「我情願放掉他,也不願看到一個政府在侵蝕公民的權利。不然,總有一天,政府也會變成強姦犯。那時,受害的就不只是一個女子,而是全體人民。看看世界就知道那會變成甚麼樣!」

艾朗奏的這個案子,集中反映了美國司法和限制公權力的現況,更反映了民間對於政府權力的監督。一方面,罪犯是要被抓的;但是,另一方面,任何人(包括罪犯本人)的憲法所賦予的權益又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估計不久,美國最高法院就會對第四修正案在艾朗奏案子上,做出詮釋並做出裁決。

(責任編輯:洪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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