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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骏:在美国DNA指纹 剧烈的违宪之争

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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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3月06日讯】1989年DNA指纹技术获美国国会批准作为正式法庭物证手段;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对于一项获取DNA指纹的做法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要点是“从嫌犯或罪犯身上获取DNA指纹的做法”是否违反美国宪法。

事情是这样的。马里兰州居民艾朗奏(Alonzo Jay King Jr.)在2009年因为一次暴力攻击事件中被捕。按照马州惯例,艾朗奏在关押期间被取样,做了DNA指纹。根据DNA指纹与数据库对比结果,艾朗奏被发现是一桩2003年强奸案的主犯。

对于一些执法部门,抓到一个无头案的罪犯可能认为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在美国,宪法也强调执法过程的合法性,以限制警察乱用权力的事发生。

艾朗奏的律师质疑,提出马州DNA指纹取样后定罪的强奸案做法违宪。因为按照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通俗的说,你要对一个人的隐私搜查,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并且必须是针对一项明确的罪行。你警察和法院不可以随便进入民宅去搜查,然后根据搜查到的罪行反过来定罪。你必需先说明白可能犯了什么罪,然后才可以搜 查。

第四修正案具体是这样说的:“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得受无理搜查和查封。如果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能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维持定罪的一方,则认为“从嫌犯或罪犯身上获取DNA指纹的做法”没有违法美国宪法。马州和美国联邦政府的律师认为,获取DNA指纹的做法就像是获取人的 手印指纹一样,而指纹就是用来判别罪犯的。还有,不是在大街上随便抓人做的,而只是对于已经被抓的嫌犯或罪犯;所以,做法并不是没有理由。

马里兰州的上诉法院同意了艾朗奏律师的的说法,推翻了对艾朗奏的强奸案控罪。但是,马州和美国联邦政府,还有全美国29个州都不同意。所以,现在这个案子一直告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现在正在审理和争辩之中。

以前我们也谈过,美国宪法后加的十个修正案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第四修正案则杜绝政府机构搜集非法证据。有一点比较有趣,如果系由私人获取证据,即便获取手段不合法,那么政府寻求在刑事诉讼中则可以出示该证据,第四修正案保护就不适用了。

一个美国人朋友对于可能漏掉一个强奸犯是这样说的,“我情愿放掉他,也不愿看到一个政府在侵蚀公民的权利。不然,总有一天,政府也会变成强奸犯。那时,受害的就不只是一个女子,而是全体人民。看看世界就知道那会变成什么样!”

艾朗奏的这个案子,集中反映了美国司法和限制公权力的现况,更反映了民间对于政府权力的监督。一方面,罪犯是要被抓的;但是,另一方面,任何人(包括罪犯本人)的宪法所赋予的权益又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估计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就会对第四修正案在艾朗奏案子上,做出诠释并做出裁决。

(责任编辑:洪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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