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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違約的財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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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18日訊】上個月,報章報導一位住在俄亥俄州(Ohio)、年過九旬的老翁指定了女兒當財務代理人,不料,女兒私下代表父親簽名將父親的住屋,贈與了自己。父親搞清楚狀況後,廢除了女兒的代理權,指定孫女當新的代理人,這位孫女便代表老翁,對自己的母親(也就是老翁的女兒)提起訴訟。

根據法院判決的理由,我們判斷出來,老翁和孫女提出的是詐欺告訴。在俄亥俄州,詐欺的追訴期效是四年(statute of limitations),簡單說就是,從詐欺人犯下詐欺行為時、受害人發現或受害人理應發現這個詐欺行為時,起算四年內,受害人可以提告,超出了四年就不能提告了。而該州法院認定老翁已錯過追訴期限,判他敗訴;勝訴的女兒後來要賣出房子,便請父親搬出這個家。

這位老翁和他的孫女,決定在這樣情形下,他們乾脆當買家,將房子買回來。但哪來的錢呢?這個孫女很有創意,她將這家務事放到網際網路(the Internet)上,透過一個募款網站來幫助自己的外祖父募款。此舉贏得諸多網路人士的同情,孫女成功幫助老翁,募集了超過原定目標的數字。無奈的是,當賣家的女兒可以選擇買家,而女兒拒絕父親購屋的提案,並且再次發信要驅逐老翁出家門。

此事在我看來,有些可惜。因為當女兒被指定為財務代理人時,她等於和老翁簽訂了一個契約,因此她有義務盡力從老翁利益出發,為他作財務決定。當女兒自私地將老翁的房子送給了自己時,女兒應當違反了這個代理的契約,而在俄亥俄州,契約事由相關的追訴期間超過十年。從女兒贈屋的時間算起,這位老翁應該可以用女兒違約來追訴此事。

無論如何,這事給我們的教訓是:一、挑選代理人時,要精選忠誠老實的人;二、若自己還有能力處理財務,就不要太早依賴代理人;三、若代理人蓄意侵害你的權利,請儘速連繫律師作全面的法律分析,別錯失適當的追討機會。

◆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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