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親屬綠卡的特殊途徑(一)

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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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艾倫紐約編譯報導)除了正常的排期申請綠卡之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親屬綠卡,包括受虐待配偶、孩子和父母,外交官子女綠卡,未婚夫(妻)簽證(K簽證),永久居民直系親屬(V簽證)和美國公民鰥寡綠卡等五種類型。

受虐待配偶、孩子和父母

《反對暴力侵害婦女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簡稱VAWA)是在1994年為了幫助家庭暴力的移民受害者合法地留在美國而制定的,根據該法案對移民國籍法進行的修訂,受到虐待的配偶(不論男女)、孩子和父母都可以申請綠卡。為了確保申請人的安全,申請過程是保密的。與此同時,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脅還可求助於全國家庭暴力熱線(1-800-799-7233或1-800-787-3224)。不同親屬申請的條件如下:

1.配偶。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受虐待的配偶可以提交申請,在申請中可以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加上一起申請。條件是真實婚姻,並且在美國受到公民或永久居民親屬的虐待,如果是在國外受到虐待,則要求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親屬是受僱於美國政府或美國制服部隊。如果您的孩子受到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虐待,您也可以申請。

您可以在婚姻仍然維持的時候申請,也可以在配偶死亡或因家庭暴力離婚後兩年內提交申請,也可以在配偶因家庭暴力失去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後兩年內提交申請。還有一種情況是,申請人本人相信自己和配偶合法結婚了,但實際上施虐配偶是重婚,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也可以依VAWA以配偶的身分申請。

移民局會要求婚姻是真誠的,不是為了移民而結婚,申請人曾經和配偶同住,並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2.子女。受虐待子女要申請綠卡,應當在21歲以下而且未婚,子女的孩子可以一起申請。如果受虐待子女年齡超過21歲但在25歲以下,仍然可以提交申請,但需要證明受虐待是造成申請不及時的主要原因。

移民法要求,根據VAWA申請綠卡的受虐待子女應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子女並在美國境內受到虐待,或者父母因施虐失去公民或綠卡身分。如果是在美國境外受到虐待,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應為美國政府雇員或美國制服部隊雇員。法律還要求女子曾經和施虐的父母同住過,可以證明自己與父母的關係,如果年齡超14歲,還需要證明自己有良好道德品質。

3.父母。如果孩子受到美國公民配偶或永久公民配偶的虐待,則孩子的父母(受虐者的配偶)可以為自己提交申請,在申請中可以加上自己的子女(包括那些沒有被虐待的子女)。同時,受到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虐待的父母也可以提交申請。

如果您的子女因為家庭暴力失去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您可以提交申請,也可以在子女失去身分或死亡兩年以內提交申請。移民法還要求父母曾和施虐的子女同住,父母還應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符合條件的父母、配偶、子女需要首先向移民局佛蒙特中心(VSC)提交I-360表,並提交相應的支持表格。如果符合申請的各項條件,申請人將會收到通知(Prima Facie Determination Notice),在收到通知150天內,申請人可以向相應政府部門出示通知,並獲得家庭暴力受害人應獲得的福利。申請被批後,如果申請人沒有合法身分,移民局會將申請人納入暫緩遞解的範圍,而且申請人可以提交I-765申請勞工紙,並且可以申請綠卡,列入申請表的子女也可以一起申請綠卡。

外交官子女綠卡

外交官在美國出生的子女不在美國法律的管轄權以內,所以不可以根據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成為美國公民,但可以在出生以後獲得綠卡。國務院每年會列出「外交官」職稱的清單(Diplomatic List)也稱為「藍色清單」,擁有列入清單(通常包括大使、部長、參事等)的職稱才可以算作外交官。而且,派駐聯合國和相關國際機構的人也可以參照「藍色清單」確定是否外交官。

移民局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出生於外交官家庭,在出生以後持續在美國居住,並不曾放棄自己的居民身分。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要提交I-485表,申請是自願的,申請人除了提交I-485表以外,還需要提交護照用照片、14-79歲之間的申請人還需要採集指紋(G-325A表)、政府頒發的帶照片的身分證、出生證明、出入境記錄和I-94表、證明自己持續居住在美國的證據、申請費、法庭記錄(如果有的話)以及其他移民局要求的材料。在I-485申請獲批之前,申請人不可以申請勞工紙或者離境,但可以依照非移民簽證申請勞工紙或離境旅行。(待續)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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