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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庭最新判例

警探逮捕重要证人交检察官问话

二法院裁定问话不受逮捕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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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8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钟鸣编译报导)一份张冠李戴的传票引发长达5年的诉讼。纽约市警察局给可能的“重要证人”西蒙发出传票,在没有收到回应后,皇后区检察官办公室发布了重要证人手令和逮捕令,要求西蒙在8月11日上午10点出庭听证。8月11日早晨,警探逮捕了西蒙,但没有送到法庭参加听证,而是送到警区办公室,由助理检察官问话,问话先后持续了两天。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检察官没有绝对豁免权,因为:1)重要证人手令指定的是由警察逮捕西蒙,这不是检察官的职责范围。2)重要证人手令和逮捕令都要求,在逮捕西蒙后将其送到法庭听证,但警探没有这样做,而是把西蒙交给了助理检察官进行问话,所以警探和助理检察官的行动已经不受重要证人手令的保护。

案件名:艾历克西纳·西蒙诉纽约市等(Simon v. City of New York, et al.)
案件编号:11-5386-cv,2013年8月16日裁决。

重要证人法

所谓“重要证人法”(Material Witness Statue)并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段法律条文,这一条文最早出现在1789年司法条例(First Judiciary Act of 1789)中,在1984年保释修正案(Bail Reform Act of 1984)中进行了修改,目前归入在美国法典18篇3144章(18 U.S.C. § 3144)。

“重要证人”是指拥有某项诉讼或刑事案件重要信息的人,重要证人所拥有的信息对于案件的结果非常重要,因此,法庭要尽一切努力让证人出庭作证。1984年保释修正案规定,如果证人对于司法程序非常重要,而且证人有可能逃走,检察官可以发布通缉令逮捕重要证人,法官必须批准这一逮捕令,但证人可以要求保释听证,并获得法庭指派的律师。

9·11以后,美国更多的使用重要证人法对证人进行拘捕,尤其是与恐怖活动相关、需要在大陪审团前作证的重要证人。由此引发了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阿什克罗夫特诉阿基德(Ashcroft v. al-Kidd,563 U.S.,最高法院2011年裁决)。阿什克罗夫特在2001-2005年间担任美国司法部长。阿基德是美国公民,因为他在沙米奥马尔艾尔侯赛因(Sami Omar Al-Hussayen)一案中为重要证人,美国联邦调查局以重要证人法为依据逮捕了他,阿基德被捕后关押了15夜,之后被监管释放13个月。此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简称ACLU)代表阿基德起诉前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2009年第九巡回法庭判定阿什克罗夫特可以被起诉并对阿基德的逮捕负有责任,但最高法院在2011年5月推翻了第九巡回庭的决定,并将案件驳回。联邦最高法院认为,ACLU没有证据显示前司法部长直接参与了此案,因此不能起诉阿什克罗夫特。

“西蒙诉纽约市”案

和阿什克罗夫特诉阿基德案,以及其他适用“重要证人法”的情况不同的是,西蒙诉纽约市案中并不涉及恐怖活动,而是因一个警察的车失窃而起的。警察局当时正在调查警察桑泰尔·麦克金尼斯(Shantell McKinnies)是否虚假报告她的车失窃,调查对象是麦克金尼斯的朋友亚历山德·格里芬(Alexandra Griffin),因为格里芬是最后一个见到麦克金尼斯的车的人。格里芬和她的母亲(即艾历克西纳·西蒙)住在一起,当警察要查证时,格里芬称自己是“艾历克西纳·西蒙”,而不是“亚历山德·格里芬”。

最后,警察对“艾历克西纳·西蒙”发出了传票,在西蒙没有任何回应以后,皇后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助理检察官弗朗西斯·龙格巴迪(Francis Longobardi)申请了重要证人手令,手令要求西蒙在2008年8月11日出庭听证,以确认西蒙是否拥有和失窃案相关的重要信息,因为法庭认为西蒙可能不会出席听证,所以同时发布了重要证人逮捕令,逮捕令要求纽约市警察“将上述名为艾历克西纳·西蒙的人拘捕,并带到法庭,以确定他是否重要证人”,逮捕令中同时指出听证会在2008年8月11日举行。

2008年8月11日早晨,探员在西蒙的工作场所逮捕了他,双方对逮捕时的情形描述迥异:探员说西蒙配合问话,但西蒙则说自己不愿意配合调查。在逮捕后,西蒙被带到警区办公室由助理检察官龙格巴迪问话,问话一直持续到下午8点,8月11日下午8点西蒙被告知可以离开,但是第二天要再来接受问话,第二天(8月12日)警探又把西蒙接到警区办公室问话。

西蒙根据美国法典42篇1983章(因被剥夺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对纽约市、执行逮捕的警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认为,纽约市和执行逮捕令的警探拥有绝对豁免权(absolute immunity)。西蒙提出动议,认为警探是在“执行调查任务”,不应当获得豁免,但被地区法院拒绝。此后,西蒙将案件起诉到第二巡回法庭。

第二巡回庭的讨论

第二巡回法庭讨论的焦点,是警探是否有绝对的豁免权,巡回法庭认为,在决定警探是否有绝对豁免权时,关键是警探执行的是什么任务,而不是其身份。法庭认为,执法人员只有当执行“与司法程序直接相关”的任务时,才可以获得绝对豁免权。这些任务包括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者是否将一个案件提交大陪审团。相反,一些与案件相关(但不关键)的任务,如证据收集、证据筛选、发出传票等,则不能获得绝对豁免。当执法人员执行的任务是“行政责任或者调查”,与是否发起诉讼无关时,执法人员不应当获得绝对豁免。调查、逮捕、和拘留一直被视为是警察的工作,而不是检察官,所以这些任务不能成为检察工作的一部分,即使检察官参与了也不能视为检察任务。而且,要获得绝对豁免的警察有举证责任,要证明自己所执行的任务是有权获得绝对豁免的。

根据这一原则,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检察官获得重要证人手令是没有问题的,可以获得豁免,但是,对于拘留西蒙两天的行为,警探并不具有绝对豁免:1)执行重要证人手令是警察的任务,而不是检察任务。这是纽约州法律所规定的,在本案涉及的手令中也明确说了,在手令中指明是“下令纽约州警察”,所以手令是授权了纽约州警察,而没有授权检察官执行手令,在西蒙被逮捕后,问话的却是助理检察官。2)重要证人逮捕令要求的是将西蒙送上法庭听证,以确定她是否拥有重要信息。所以,警探在逮捕西蒙以后,应当将其送上法庭。但是警察没有这样做,而是直接把西蒙带到警区办公室进行了两天问话。所以,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当警探逮捕西蒙时,他们受到重要证人手令的保护,但是当他们对西蒙进行问话时,并不受手令的保护,因为警探没有执行手令,将西蒙送到法庭参加听证,而是把西蒙带到警区办公室问话。

据此,巡回庭同意了西蒙的申诉,并将案件驳回地区法院,要求地区法院根据第二巡回法庭的意见对本案进行重审。◇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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