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電訊合併不能妨礙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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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15日訊】香港的《競爭條例》授權針對三大類反競爭行為,包括「有礙競爭的協議」,「濫用市場權勢行為」,還有一項就是有關收購合併規則的設立(Merger Rule)。說是三大目標之一,但只限電訊業,而碰巧歐盟競委會去年通過批准電訊業的三間大公司合營一間大公司,為開展4G電話服務作全面的準備,這是非常重要的先例。

三大歐洲電訊公司來頭不小。西班牙電訊(Telefonica),成立於1924年,為全球第五大的固網和移動電訊運營商,於全球皆有業務,去年一度持有中國聯通9.6%股權;沃達豐(Vodafone),是世上主要跨國性行動電話及通訊網絡公司之一,在全球27個國家有投資或與當地行動電話商合作。還有事事處處(Everything Everywhere, EE)公司,這是目前英國最大移動網絡運營商,擁有28萬客戶,背後的持有公司為德國電信及Orange。

三大公司野心不小,將會成立一間合營公司(Joint Venture)在歐盟批准計劃之後,準備在英國全面推動4G電訊的服務。西班牙電訊及沃達豐早前已經得到英國公平貿易辦的同意在網絡工程上合作,兩間公司的合作目標是為英國98%的人口提供2G及3G的電話服務。沃達豐亦已經在倫敦提供特快的4G電話服務,不另加收費。

三大電訊的緩慢燃燒結盟(Slow-burning Alliance)終於在2012年9月得到歐盟競委會的批准,聯營公司(Joint Venture)的目標是要清理目前手機網絡在統一付款的障礙,聯營之後容許商業活動在統一的付款制度在手機上進行(a single mobile payment system)。

手機進行商務活動(Mobile Commerce)是新興的商業模式並可能根本上改變消費者的購買習慣。歐盟競委會初步的調查認為有潛在的競爭問題在手機付款的服務市場之內,於是在4月開始了深度(In-depth Inquiry)調查,結論卻是三大的聯營並不大可能對市場的競爭構成明顯的障礙,既然符合了合併規則的要求,競委會開了綠燈。

競委會主席並表示競委會熱切鼓勵手機商務的創新發展,只要能保證競爭的問題不存在障礙,消費者最終會得益。競委會的結論要點如下:

(一)手機商務是新近的發展,有很多企業有興趣加入並發展了不同的技術以配合。合營公司不大有興趣及技術拒斥(Foreclose)或妨礙(Hinder)其他競爭者的發展。不論是有關批發、零售、廣告或是資料分拆等在手機平台上的服務。

(二)已經有很多競爭者出現或正在出現在這類服務,當中一些很有市場能力及服務消費者的經驗。使用服務者已經在在線付款(Online Payment)很有經驗。競委會不認為三公司的合營會明顯地對新競爭者的加入構成欄柵。新公司無法窒礙創新,而手機商務市場應會以更有創意的形式發展。

競委的調查發現不同模式付款早已存在並且新的形式正在出現。一些是依靠所謂用戶識別模塊(SIM Card)在手機中的應用,儲存了敏感的用戶資料例如銀行戶口。這模式使用之時要依靠服務商,例如這三大公司的制式。但其他模式並不依靠這技術,而情況是三公司的聯營並不可能在技術上阻塞其他模式的使用,例如銀行的信用卡就從沒有依靠SIM卡的使用。◇

(責任編輯:楊家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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