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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治水經費6年66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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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明定治水經費上限新台幣660億元,以特別預算編列,施行到民國108年底止。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明列的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區域。

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流域整體規劃及綜合治水原則、政策及優先秩序,擬訂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特別條例各項工作,必要時可委辦、委託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執行。

條文明定治水經費上限為66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到108年12月31日止。

條文規定,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限制。

為落實流域整體治理及綜合治水原則,條文規定,辦理河川及區域排水經費上限420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經費上限90億元、辦理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經費上限150億元。

為落實流域內出流管制,擴大治水效益,條文規定,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應優先運用降低衝擊開發方式,以增加透水、滯洪與綠地面積及不增加下游河川、排水系統負擔為原則,並不得妨礙原有水路的集、排水功能,且不能阻礙上游地區地表逕流通過。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特別條例通過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應即納入地方政府針對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及其後續治理已規劃部分優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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