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日落區租客業主權益講座

租客和業主紛紛提問 現場活絡並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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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霖昭舊金山報導)由舊金山華裔第4選區市議員湯凱蒂召集的日落區租客和業主的權利與義務的講座,週三晚在AP Giannini初中內舉辦。現場有律師沈哲瀚和房屋管理處的Van Lam回答問題,租客和業主紛紛提問,氣氛活絡最後需要延時。

1月15日(週三)晚6點45分,在日落區Ortega街3151號的AP Giannini初中內舉辦的租客業主權益講座,吸引了許多人來參加。講座會場分為英文會場和中文會場,中文會場使用粵語,有工作人員提供普通話翻譯服務。

市議員湯凱蒂召集了租客業主權益講座。(大紀元)

中文會場的講座請來了房屋管理處的Van Lam、舊金山市公寓協會的查理‧戈斯(Charlie Goss)、舊金山市律師協會的沈哲瀚(Stanley Shen)、華協中心社區組織員張嘉敏(Tina Cheung)、舊金山小業主協會主席瑞辰(Noni Richen)。他們介紹了租戶和業主應該注意的一些法律事項,回答在場聽眾提出的問題。

舊金山的<租務管制條例>,適用於在1979年6月13日前興建的建築物內的大多數出租住宅單位。舊金山的<租務管制條例>為保護租客以及限制業主而制訂的,主要包括:租金管制和逼遷管制兩部分。例如:逼遷管制裡規定了除非租戶不繳或者不準時繳租金,除非業主收回自用,否則不得逼遷租戶。

在場就有業主向Van Lam諮詢什麼叫業主收回自用。她回答說,如果業主要申請收回自用,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申請收屋自用的業主,必須要在陳述中保証將在此物業居住連續36個月以上,並將房屋作為他的唯一自住房屋;2、業主不可以有隱瞞的動機,如目的是驅趕租客。如果收屋後發現業主並非在此物業連續居住36個月以上的話,租客可以反訴業主,並趕出業主,而將原單位交回給該租客居住。倘若租客不希望搬回來住,則業主必須再以原來的租金值租給新的租客。

根據規定,業主有15個合理理由要求租客搬出。租金管制規定了每年房租的漲幅不能超過一定的範圍,具體的合法漲幅由舊金山的租務委員會制訂,會依據租出的時間長短而有所不同。

(責任編輯: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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