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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雇主打壓工會 新法8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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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7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明天將實施的新版「工會法實施細則」規定,未來企業工會成員若因勞資糾紛遭解僱,可暫留工會成員資格,繼續爭取權益。

過去許多企業工會幹部,為了替員工爭取年終獎金、加班費等相關權益,而遭到雇主以解僱方式打壓工會,工會幹部一旦被解聘,就會喪失工會成員資格,無法繼續為全體工會爭取權益,進而瓦解工會。

勞動部今天表示,明天將實施修正後的「工會法施行細則」,增訂工會理事、監事及會員等被雇主解僱時,若申請調解、仲裁、裁決,甚至向法院提請僱傭關係訴訟期間,在判決未確定前,都可保留工會成員身分。

此外,本次修正也明定廠場型企業工會成立門檻、雇主代扣工會會費規範,並將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範圍,限制在直轄市及縣(市)行政區域內,以降低工會間爭執、衝突,落實工會法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目的,促成工會健全運作,讓「勞動三權」得以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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