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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精障可代選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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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0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可通知代選辯護人。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表示,現行條文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者,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她說,像自閉症、精障或失智症等族群也有這項需求,卻被排除。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者,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被告因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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