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直投項目解析及案例

文/劉於慧平律師

人氣 114
標籤: ,

【大紀元2014年04月25日訊】EB-5直接投資要求投資者創辦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購買一個現有的企業做重新改組,須創立10個美國全職崗位。如果企業的主要營業地點位於目標就業區(TEA,失業率必須是美國平均失業率的150%),或在偏遠地區(即在大城市統計區之外的地區或者超過2萬人口的城鎮之外的地區)。否則,投資者要投資100萬美元。

對於直接投資的情況,在進行I-526申請的時候,投資者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一份詳細的商業計劃(包括W-2和I-9表格證明員工合法工作身份),並解釋該企業是如何創立10個美國全職崗位。當遞交I – 829申請,取消有條件綠卡,獲取無條件綠卡時,投資者需要提交新企業的稅收和員工工資記錄,以證明投資的項目在被投資企業裡直接創造了10個全職崗位。從本質上講,從I-526批准到直接創造了10個就業機會,一般需要2年半的時間。EB-5直接投資也允許聯合投資。例如,如果有5位投資者想投資一個250萬美元的位於目標就業區的企業,每位投資者將投入50萬美元,該業務將需要創造至少50個全職職位。

EB -5直接投資優勢:

●首先需要每天高度參與經營,一般是需要對自己的投資和業務有極強操控性的投資者。

●對於明確想要在美國創辦和管理一個企業的投資者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每年提供總數為10,000個的EB- 5簽證年度配額,目前每年的配額都沒有用完。也就是說,在未來幾年裡,區域中心相關的EB-5投資者,有可能遭遇簽證退步(visa retrogression)問題,但是EB-5直接投資者則可以馬上使用簽證。

●如果直接投資者對自己的企業管理良好,EB-5直投企業投資回報率高的機會較大於區域中心投資項目的回報。

●經過區域中心的I- 526申請需要超過1年的審案處理時間,但是美國移民局處理直接投資者I-526申請的處理時間較快。平均而言,直投I -526申請的處理時間目前為8-11個月。

EB-5直接投資缺點:

一般來說,EB-5直接投資人都必須投資100萬美元,而不是向投資區域中心項目的50萬美元。

為了獲得額外投資保持業務的經營,尤其是如果在業務不景氣,業務並不需要僱用10名全職員工的情況下,或是EB-5直接投資的投資者經營企業有虧損,為了有資格獲得永久居留,必須不斷增加資金投入企業中,以保證EB-5投資額規定的金額。

EB-5直接投資項目一般要求企業日常管理的更高層次的投資者參與。除非投資者選擇合夥直投,投資者是投資項目的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並且有總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大多數EB-5直接投資的投資者這樣做是因為他們要管理自己在海外的業務。在美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只能利用有限合夥企業授權的情況下委託總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去經營企業。否則,投資者必須自己負責日常管理的整個EB-5過程。

EB-5直接投資的I- 829表格會受到美國移民局更嚴格的審查。移民局通常會發出至少一個補充材料通知(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RFE)以獲得投資者更多的資訊,看起來更像是想辦法拒絕投資人的綠卡申請。例如,美國移民局會仔細審查10個新職位的員工,檢查他們在美國是否有合法工作的身份;還會檢查員工的工時記錄,看在職員工是否每週工作至少35小時。直接投資者的員工工時記錄不足可能會因未能證明他或她的十個新的全職工作實際上為全職而被拒絕。

如果企業單位不能證明所有的員工都有合法身份在美國工作,造成就業機會總數不夠10個,移民局可能會因此拒絕其申請永久綠卡。所以,在許多EB-5直接投資的案件中,投資者為了申請的安全穩妥,都會努力聘請超過十名員工。

數據統計

提交給移民局所有的EB – 5申請,92 %來自於投資區域中心下屬的項目。換句話說,EB-5直接投資申請佔8 %。因為移民局沒有公佈分開基於直接或區域中心下屬的申請批准或拒絕率,我們無法提供EB-5直接投資申請批准或拒絕率的具體數據。

根據最近的統計,截至2012年10月1日,有5,018份I- 526申請懸而未決。截至2013年9月30日,共有7,131份未決。2013年移民局收到6,346份I- 526申請,其中3,699份獲得批准,943份申請被拒絕,3,733份發出需補充材料通知。據此估計,I- 526申請的拒絕率為大約15 %。2012年10月1日至今,共有1,013 份I-829申請懸而未決。

2013年移民局共收到1,217個 I-829申請,批准844個,拒絕44個,418個發出補充通知。所以,I- 829申請的拒絕率約為3.5%。

案件實例分析- EB-5直接投資者從他人的錯誤中學習

案例1 :一位呈請人以投資、開發、建設和運營「衝浪海灘酒店」(Surf Beach Hotel) 提交I -526申請,移民局拒絕了其申請。移民局行政上訴單位(AAO)以申訴人未能證明資本風險或資金的合法來源為由肯定了拒絕書。移民局總監曾表示,取消的支票不能證明投資款項已付出,但AAO不同意該觀點。AAO發現,申訴人可以表明其進行了100萬美元的投資。然而,記錄中的最大支出沒有明確是來自申請人的資金,而且佔總投資的不到三分之一。另外AAO認為,申訴人未能在申請時表明100萬美元是有風險的;或者說機構無法合理期望申訴人能夠完成該投資項目。

案例2 :不正確的洗車行投資申請

明銘投資公司WAC 98 231 5430 0 ( AAO,2001年3月30日)
呈請人以明銘國際公司( MMII )為基礎提交了I -526申請,這是一家在加州阿蘇薩市的洗車行。移民局拒絕了該申請。移民局行政上訴單位(AAO)肯定了拒絕書。其認為申訴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要求:( 1 )申訴人在商業企業重建過程中沒有其個人資金來源並且不能證明其是一個有風險的投資;(2)沒有清晰的商業計劃書來表明明銘國際公司將創造額外的30個新的就業機會以支持3家投資企業;( 3)申訴人無法表明在申請日期前就已經做了業務重組;(4 )申請沒有請願人/投資者的簽名,沒有正確提交。

申訴人未能證明其聲稱的438,000美元的投資資本是用於支付所購股份。 AAO發現不一致的記錄,申訴人未能提交美國移民局所要求的經審計的明銘國際公司財務報表及損益表。相反,申請人只提交了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含有不一致的企業納稅申報。此外,在股票總賬記錄中並沒有顯著標明438,000美元的聲稱實繳資本。

呈請申訴人提交了一份證書,證明其在中國的銀行賬戶有520,000美元的存款。但是AAO堅持,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呈請申訴人的收入是在提交臨時綠卡申請日開始五年內獲得的,或者呈請申訴人曾從事某職業並在此期間內積累的資本。也無法證明資金的來源。

AAO同意移民局的結果,認為商業計劃書未能證明新企業將創造30個新的全職工作,以讓三家投資者符合EB – 5資格。申訴人未能證明被僱用的員工人數在其購買該企業前已存在。此外,I – 9表格和941-僱主季度聯邦稅報稅表,並不足以表明30名新員工都在同一時間工作。

呈請申訴人聲稱已經通過重組一個已經存在的企業創造了一個新的商業企業。但是,如果沒有對創造就業機會企業的出售前後資產負債表或出售前後的發薪檔,AAO認為,申訴人未能證明其擴大淨值企業僱傭有40%。因此,AAO堅持,呈請人未能顯示創建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最後,由公司總裁在申請書上簽字然後提交上去,而不是外來投資者。AAO堅持,因為不是外來投資者代表自己將申請書正確簽名提交,所以無法批准申請。

案例3: EB- 5呈請人無法調整網吧投資問題

CNC and CyberSurf Caf□ Ride, WAC 99 109 52543(AAO,2001年3月22日)
呈請人以在夏威夷投資一網吧為項目提交了I -526申請。移民局基於以下原因拒絕了申請:( 1)投資不符合在目標就業區減少投資的資格;( 2 )未能證明所需的資本有風險;( 3 )不能證明呈請人的資金為依法所得。

AAO則基於更多理由拒絕了申請。其中包括:最少投資不足,投資資金沒有風險,管理不足;資金來源不足,沒有開辦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沒有商業計劃表明僱員工需求或僱用新員工的時間表。

移民局發現,呈請人未能建立合法的資金來源及方法,因為他沒有提交他的資產或過去五年內的收入證據。在上訴中,呈請人提交了1995-1998年其在美國的銀行銀行對賬單和外語繳稅檔,但是卻沒有英語認證的翻譯文件。AAO發現,非經過英文翻譯的文件不能作為證據。

在創造就業問題上,呈請人聲稱有六名員工,但沒有提交季度工資、預扣報告或工資單記錄。申訴人提交了八份I-9表格以表明CNC是僱主。其餘的I-9表格上註明CyberSurf Caf□ Ride為僱主。

AAO發現,呈請人並未滿足創造就業的要求,因為他沒有顯示所需的全職僱員,也沒有提交一份全面的業務計劃。◇

相關新聞
EB-5投資移民歷年統計
中國富人湧向美國 2014年EB-5投資移民恐首度爆滿
2014年2月26日移民局最新EB-5各方以電話通報情況
美國EB-5簽證誘人 中國富人蜂擁而至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