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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車站視需求設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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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與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車站、船艙等應依實際需求,設無障礙設施。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服務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與維護。

此外,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定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服務,及便於身障者行動與使用的無障礙運輸服務。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受訪表示,修法重點在於落實與強化身障者權益保障法立法意旨,要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提供便於身障者行動與使用的無障礙運輸服務,便於身障者出入車站、乘車。

他說,除捷運系統,完備包括國道客運、船舶與鐵路等大眾運輸工具須完善無障礙設施與設備規定,提供老人、身障者更友善、安全且便利乘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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