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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房屋稅調高1.5% 地方批中央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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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1.5%至3.6%之間,地方必須配合制定「自治條例」取得具體適用法源。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日前提出《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採用最低稅率1.5%,另「自用住宅」稅率仍維持1.2%;草案30日送議會二、三讀審議,有議員抨擊中央違憲,因「房屋稅屬地方稅」,要求大法官釋憲。

議員李中認為,房屋稅的條例是中央立法,地方政府也必須依據訂定稅率,但這2年地價稅上漲,如果再調漲房屋稅,營業場所的成本勢必增加,接著可能會再帶動物價上漲,建議市府暫不調整房屋稅。議員范淞育也表示,調整房屋稅徵收率可能會導致相關業者變相漲價。

議員楊正中則指出,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以及《地方稅法通則》,房屋稅和地價稅屬地方稅,是地方的自治事項,中央為何能替議會訂定房屋徵收稅率?這是侵犯地方議會的自治權,他主張退回此案,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議員謝志忠則認為,中央103年6月修正《房屋稅條例》,市府根據此法制訂《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並採用最低稅率1.5%,這麼做並沒有錯,市議會應該支持。

地稅局長葉國居提出說明,地方是配合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1.5%至3.6%。包括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等都已修法採差別或較高稅率;台中和高雄、台南一樣,採最低稅率1.5%。這也是考量物價居高不下,要苦民所苦。

對於中央是否侵犯地方自治權,葉國居表示,立法院修正房屋稅第5條,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1.5%至3.6%,是一種「框架性立法」,屬「通則性規定」,地方必須在稅率級距下,提出具體適用的核課稅率,並獲議會通過,才能取得實施的法源。

房屋稅分為「非自用住宅」及「自用住宅」,民眾持有4戶以上自住房屋者,自第4戶起才會以非自住稅率計算,3戶以內自住稅率仍為1.2%。經統計,台中市擁4戶以上者約2.3萬人,比例約2.5%。

另外,議員陳成添認為,違章建築也同樣課房屋稅和地價稅,此舉是鼓勵違章建築,建議市府制訂自治條例嚇阻。地稅局指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建房屋也不可例外。

責任編輯:羅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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