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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房屋税调高1.5% 地方批中央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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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立法院修正《房屋税条例》将非自用住宅税率调高1.5%至3.6%之间,地方必须配合制定“自治条例”取得具体适用法源。台中市地方税务局日前提出《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草案,采用最低税率1.5%,另“自用住宅”税率仍维持1.2%;草案30日送议会二、三读审议,有议员抨击中央违宪,因“房屋税属地方税”,要求大法官释宪。

议员李中认为,房屋税的条例是中央立法,地方政府也必须依据订定税率,但这2年地价税上涨,如果再调涨房屋税,营业场所的成本势必增加,接着可能会再带动物价上涨,建议市府暂不调整房屋税。议员范淞育也表示,调整房屋税征收率可能会导致相关业者变相涨价。

议员杨正中则指出,依据《财政收支划分法》以及《地方税法通则》,房屋税和地价税属地方税,是地方的自治事项,中央为何能替议会订定房屋征收税率?这是侵犯地方议会的自治权,他主张退回此案,并声请大法官释宪。

议员谢志忠则认为,中央103年6月修正《房屋税条例》,市府根据此法制订《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并采用最低税率1.5%,这么做并没有错,市议会应该支持。

地税局长叶国居提出说明,地方是配合立法院修正《房屋税条例》将非自用住宅税率调高为1.5%至3.6%。包括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宜兰县等都已修法采差别或较高税率;台中和高雄、台南一样,采最低税率1.5%。这也是考量物价居高不下,要苦民所苦。

对于中央是否侵犯地方自治权,叶国居表示,立法院修正房屋税第5条,将非自用住宅税率调高为1.5%至3.6%,是一种“框架性立法”,属“通则性规定”,地方必须在税率级距下,提出具体适用的核课税率,并获议会通过,才能取得实施的法源。

房屋税分为“非自用住宅”及“自用住宅”,民众持有4户以上自住房屋者,自第4户起才会以非自住税率计算,3户以内自住税率仍为1.2%。经统计,台中市拥4户以上者约2.3万人,比例约2.5%。

另外,议员陈成添认为,违章建筑也同样课房屋税和地价税,此举是鼓励违章建筑,建议市府制订自治条例吓阻。地税局指出,房屋税是以附着于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为课征对象,无照违建房屋也不可例外。

责任编辑:罗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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