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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執行緊急業務 才可鳴笛及使用紅色閃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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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2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為爭取搶救黃金時刻及維護緊急傷病患生命安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指出: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因此,當救護車警鳴器發出聲響,應有緊急傷病患於車內急救救治,以爭取救治時機。

桃園市共計有173輛救護車協助執行緊急救護運送病人作業,衛生局表示:每年均辦理救護車普查及不定期稽查作業,以增進救護車管理品質及人員素質,如有缺失則立即輔導救護車管理單位進行改善。103年已全數完成普查及不定期稽查,全數合格。桃園衛生局也積極輔導各救護車設置單位,在不影響運送時間及安全考輛下,執行勤務時應確實降低音量並注意行車安全,以確保病人及民眾之安全。

救護車於執行緊急勤務時,依規定可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亦會持續輔導各救護車設置單位依規定配合辦理。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詢市民服務諮詢熱線1999或撥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醫政專線(03)3349563。◇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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