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房客VS房東法庭上誰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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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文婧德國報導)德國法庭一年平均判決28萬多個有關租房的案例。《焦點》雜誌總結出了50個最重要案例,我們將分期在每個月第二週的房地產版上為大家進行介紹。(接上期)

16. 住房補助未到位房客得走人

拿第二失業金(哈茨IV)的人,一般都不用為房租發愁,因為就業中心(Jobcenter)會幫助支付,但有時候事情也不是那麼簡單,如果就業中心因為某種原因不同意支付房租的話,房東可以把房客趕走嗎?法庭的回答是:可以。

具體案例如下:北威州的一個房東解除了租房合同,因為房客六個月沒有交房租了。房客覺得自己很冤,因為他是拿第二失業金的,已經及時向就業中心提出了房租補助申請,他的房子有140平米,月租金為1100歐元冷租。但當局沒有批准他的申請,所以就沒有替他支付房租。

房東的想法很簡單,不管是甚麼原因,沒有交房租就得走人。房客不服,認為這不是他的錯,遂將房東告上法庭,官司一路打到聯邦法院。法官認為,把房客趕走是合乎法律的,因為即使房客是拿社會救濟的,房租不應該他交,但他也必須為無法交上房租承擔責任。

至於就業中心為甚麼拒絕了這位房客的房租補助申請,法庭沒有說,這也和本案沒有關係,這裡只涉及到房東和房客的關係,而不是房客和就業中心的關係。(2015年2月4日,案件號:VIII ZR 175/14)

17. 請房客走人不用兩年前就計劃

德國一般的租房合同都是無限期的,房東要解約的話,除了房客不交房租或有不當舉動外,剩下的幾乎就只有一個理由了,就是房東自己或家人需要住。具體到實際生活中,就比較複雜了。

具體案情如下:曼海姆的一位房東兩年前將房子出租出去,合同是無限期的。兩年後,房東20歲的女兒從澳大利亞回來,想在曼海姆上大學,於是房東想把房子收回來給女兒住。

房客不高興了,指責房東在兩年前簽租房合同時就已知道兩年後女兒會回來,但是沒有把此事告訴房客。言外之意,如果房客當初知道兩年後一定要搬家的話,就會另找住處了。所以房客堅持不搬走。

聯邦法院站在房東一邊,認為房東不需要為兩年後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做準備,也沒有必要提前這麼長時間就告訴房客。(2015年2月4日,案件號:VIII ZR 154/14)

18. 租房時房客騙人可解約

如果房客在租房時有欺騙行為,那麼房東可以解除租房合同,但也要看具體情況。

具體案例如下:租房之前,房客應房東的要求出示了一份前房東的「證明」。在這封信中,前房東「證明」,這位房客準時支付了押金和月租。幾年後,房東發現,這份「證明」是假的,因此他解除了租房合同。最後兩人因為這件事情對簿公堂。

聯邦法院認為,房東的做法是合法的,在知道了房客有欺騙行為的情況下,房東沒有義務繼續履行租房合同。

但法庭同時也指出,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房東很長時間以前就知道證明信是假的,但是一直沒有採取行動,直到後來的某個時間,因為某種原因而突然採取行動。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打官司,法庭會傾向於房客一方。(2014年4月9日,案件號:VIII ZR 107/13)

19. 退房時需要重新刷牆

房客擁有房屋使用權,在租房期間,當然也有權把牆刷成自己喜歡的顏色,但搬走時,需要把牆刷回以前的顏色,否則,房東有權要求賠償。

具體案情如下:房客搬進了一個雙房連宅中的一半,所有的內牆都是白的。之後房客將幾面牆刷成了很鮮艷的顏色:紅色、黃色和藍色。房客搬出去時,這幾面牆沒有重新刷成白色。房東很不高興,要求房客支付刷牆費用。

聯邦法庭判決房東勝訴,因為內牆刷成這種鮮艷顏色,很難找到租客了,因為這些顏色「超出了普通口味的界線」。(2013年11月6日,案件號:VIII ZR 416/12)

20. 附加費用

如果房東有過失,房客可以自行減少房租附加費用嗎?可以。

具體案情如下:在薩克森州,一個房客按合同上的規定,每個月預付199歐元附加費,年底時,房東應該計算實際附加費用,多退少補。

年末時房東向房客補要84歐元的附加費,但是房客自己計算了一下,他不僅不需要支付這84歐元,反而還應該從房東處拿回376歐元。換句話說,他每個月預付的附加費多出了30多歐元。所以之後他每月自行減少了30歐元預付費。

聯邦法院認為,房客的做法是合法的。如果房客發現了計算錯誤,那麼就可以自己調整預付款。(2013年2月6日,案件號:VIII ZR 184/12)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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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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