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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教您 房東、房客如何依法互相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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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林丹紐約報導)如果房客欠交租金又不願意遷走,房東是否可以破門而入,把房客的東西搬走或乾脆把他房門的鎖換掉呢?在7月18日法拉盛角聲廣場舉辦的「房東房客關係如何調適講座」中,李兆樑、陳明利兩位律師指出,上面的做法不可取,屬「非法驅趕」。

房東不可非法驅趕房客

李兆樑律師指出,只要租客在出租屋居住了30天以上,就必須經法律程序才可以驅趕房客。「非法驅趕」是刑事罪行,發生這種情況,租客可報警。如果警察拒絕援助,租客可堅持要求見他的上級反映。如果警察拒絕告訴業主「非法驅趕」是刑事罪行,而說這是民事糾紛的話,租客可找律師。如果業主仍不讓租客入屋,租客可向法院求助,對「非法驅趕」引起的損失,可申請三倍賠償。

李兆樑律師說,紐約的法律偏向保護租客權益。如果欠租,租客可用於抗辯的理由有:沒有收到業主通知;不付租是因為業主沒有維修物業(附上房屋檢查員報告、照片等相關證據);業主拒絕收租(上法庭時帶上欠租及欠款);如已經付租,上法庭時帶上收據。

房客不交租 房東可申請驅逐令

業主驅趕房客的程序一般有兩種,一是房租欠款,二是逾期拒遷。在房租欠款程序中,若房客在驅逐令下達5天內將所有欠租付清,便不會被驅逐;如果是因違反合約條款業主申請驅逐,租客若在十日內將違反事項糾正,便不會被驅趕。收到法院的驅逐通知後,租客有5天時間對驅逐作書面回應並出庭應訴,如未按時回應,房東自動獲勝。

陳明利律師重點介紹了業主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他說,租賃糾紛不同於一般民事糾紛,它適用於簡易法律程序,一般4~6個月有結果。在向法院申請驅逐令前,房東應向房客發出書面文件通知其遷出,寄送通知最好以掛號信、快遞等形式,這樣有檢索號可查。到法院申請驅逐令的申請書,不僅要列出簽租約的租客名字,還要列出居住在那裡的所有年滿18歲及以上人士,如果不確定某些人的名字,應以John Doe(代表所有男士)或Jane Doe(代表所有女士)將他/她指代。如果沒有寫上John Doe和Jane Doe,法院的驅逐令裡沒有列出的但實際居住的房客,可不受驅逐令約束。

房東的賠償要求,除基本租金外,還可包括其它因此造成的各種支出或損失,以及律師費。

租房應有詳細合約

陳明利律師說,華人出租房屋很多都沒有合同,或者只寫很簡單的合同,出現問題沒有解決依據,互相爭論不休。他建議最好請專業律師起草詳細的合約,把可能發生的情況列入,包括可否轉租、分租?能否養寵物?住多少人,他們的名字?以及物業維修、維護等等。

陳律師還提到,現在有一類「職業租客」,專門鑽法律空子,對於有不良記錄的租客,在全市五區的法院中有記錄,房東在出租房子時可先查法院記錄。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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