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臨時豁免新規定有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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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移民律師協會的統計取得臨時豁免申請人在境外辦理簽證的平均等待時間約為兩左右而在2013年臨時豁免規定前這些申請人常常需要在境外等待數月甚至數年才能取得簽證

美國移民局最於2016年7月29日發布了由於非法居留而不得入境情況的臨時豁免擴大適用範圍的最終規定(final rule expanding the availability of the provisional unlawful presence waiver),極大範圍地擴大了臨時豁免的適用範圍。此最終規定的前身為移民局在2013年發布的類似規定,但該規定只允許某些目前居住在美國的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s)為到境外辦理簽證提前申請臨時豁免,對由於非法居留而不得入境情況提供臨時豁免以方便這些人在境外取得移民簽證後回到美國。新發布的臨時豁免最終規定將臨時豁免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通過綠卡親屬移民、職業移民和其它所有符合條件的移民類別,從而方便了這些人員的移民申請。此次發布的最終規定將於2016年8月29日生效。上週我曾撰文對有關臨時豁免的歷史沿革及主要內容向大家做了一個簡單介紹。由於此規定影響重大,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專門發布了有關問答,對2016臨時豁免的最終規定的一些常見問題進行解答。下面我將對此有關問答的主要內容向大家進行介紹,以供參考。

問:什麼是非法居留不得入境?

答:根據移民法有關規定,在美國非法居留的時間超過180天但不超過一年的外國人一旦離境3年不得返回美國;如果在美國非法居留時間超過一年,一旦離境10年不得返回美國,即所謂的非法居留不得入境(unlawful presence bars to admissibility)。在美國的移民申請(例如I-130或I-140)已經獲准的外國人如果在美國有超過一定時間的非法居留的記錄就不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adjustment of status)而必須通過到境外美國使領館辦理移民簽證的途徑取得綠卡。但是要求這些人離境的同時移民法還規定如果這些人在美國非法居留的時間超過180天但不超過一年,一旦離境3年不得返回美國;如果在美國非法居留時間超過一年,一旦離境10年不得返回美國,即所謂的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根據臨時豁免的規定如果這些人能夠證明其3年或10年不得入境將給美國公民或綠卡配偶或父母造成的極度困難則有可能獲得豁免從而不受3年或10年不得返美的限制。

問:臨時豁免是什麼?它和普通豁免有什麼區別?

答:在移民局2013年的臨時豁免有關規定發布之前,這些人只有在美國駐外使領館面談被拒後並被領館認定需要移民局豁免時才能夠開始向移民局申請豁免並且在移民局審批該豁免申請時一直和家人分隔兩地在國外等待。有時移民局審批申請豁免的時間遠超過一年。為了避免家庭分離給美國公民造成的極度困難,移民局在2013年發布了臨時豁免有關規定,允許某些目前居住在美國的受3年或10年不得回美限制的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在出境辦理簽證前先向移民局申請「有條件」(provisional)批准,即所謂「臨時豁免」其在美的非法居留。如果簽證官在面談時沒有發現除3年或10年不得入境之外的其它不得入境的理由就應當頒發移民簽證。根據移民律師協會的統計,取得臨時豁免申請人在境外辦理簽證的平均等待時間約為兩週左右,而在2013年臨時豁免規定前這些申請人常常需要在在境外等待數月甚至數年才能取得簽證。

問:根據2016年臨時豁免的規定誰能申請臨時豁免?2016年臨時豁免的規定和2013年臨時豁免的規定有什麼不同?

答:第一個區別是適用範圍的擴大。2013年臨時豁免的規定只允許那些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的申請人(美國公民的子女和配偶及成年美國公民的父母)才有權申請臨時豁免如果這些申請人能夠證明分離會給美國公民親屬造成極度困難。而2016年臨時豁免的規定將臨時豁免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綠卡人士的家屬和其它類別的移民申請人,包括職業移民、家庭移民、抽籤移民或其它特殊移民簽證類別,如果這些申請人能夠證明不得入境將給申請人的美國公民或綠卡直系親屬造成極度困難。

第二個不同是刪除了截至日期。根據2013年臨時豁免的規定,如果美國國務院第一次簽證面談在2013年1月3日之前預約(即2013年臨時豁免規定的發布日期),那麼該申請人則不能申請臨時豁免。這裡的時間是預約簽證面談這一行為的時間,而不是簽證面談的時間,即使簽證申請人面談缺席,面談取消或面談改期也是如此。2016年臨時豁免的規定則取消了此限制。

第三個不同是2016臨時豁免規定取消了有關最終遞解令的規定。根據2016年臨時豁免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有最終遞解令(final order of removal),驅逐出境(deportation),或不得入境(exclusion)的情況則不能申請臨時豁免。而根據2016年臨時豁免的規定,上述人員如果遞交了I-212申請並且該申請獲得有條件批准(conditionally approved)則可以申請臨時豁免。

以上美國移民律師協會關於2016臨時豁免最終規定一些常見問答的部分內容,我將在近期對此問答的其它內容向大家繼續進行介紹,請密切關注。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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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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