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總會館撤旗案系列報導

舊金山中華總會館撤旗案上訴動議 35票算通過嗎?

【大紀元2016年08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霖昭舊金山報導)在上週六(7月30日)中華總會館的月會上,有35位商董同意對撤旗案最終判決提起上訴,這個數字在出席月會的53位商董中超過半數卻未達2/3。因此,當輪值總董何偉明宣布該上訴動議獲得通過後,在商董中引發爭議。

認為上訴動議應該通過的理由,一則是認為上訴不屬於重要事件,超過半數同意即可;另一則是說三位原告不應算入上訴投票人數,所以按50人投票來算,超過了2/3。

而反對上訴的商董則認為,這兩個理由均不成立。

 

章程規定須超過2/3

撤旗案是指2013年5月25日,中華總會館時任輪值總董黃榮達在投票贊成的商董人數未超過半數的情況下,通過了撤下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的動議,此舉被商董周達昌、張耀廷和關宗魯提告。舊金山高等法院上週作出原告勝訴的最終判決理由書,認為該撤旗動議違反會館章程,即應恢復撤旗前原狀。

原告律師認為,舊金山法院的判決已經將關於國旗事宜定為會館的重大事件,並據此判定被告違反章程,因此現在是否上訴,仍是圍繞國旗問題,屬重要事件。章程中規定:「如遇有重要事件,必須出席人數2/3以上贊成方能通過。」

在中華總會館章程中,第六章第七條明確規定,中華總會館的會議分為普通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普通會議是指,例如「報告對外與處理各個人事項」;特別會議是指,例如「選舉及對內各大事件,與乎關係該會館問題」。對撤旗案是否上訴的問題關係會館內部,屬於特別會議的內容。

普通會議「以董事人數過半即可開會,又以赴會人數過半表決及生效力」,特別會議「當以董事人數過2/3赴會始能開會,又以赴會人數過2/3表決乃生效力。」

邵宜台說,按照章程,支持上訴的35人不足與會商董的2/3,不能通過上訴動議。

臨時動議須在下月表決

針對撤旗案敗訴 中華總會館上訴表決未達2/3
7月30日,中華總會館開月會討論撤旗案是否上訴,仍未成定論。圖為2013年5月提議撤旗的商董黃楚文,發言支持上訴。(李霖昭/大紀元)

2013年5月25日的撤旗動議,是由商董黃楚文提議,時任總董黃榮達提出當場表決。這次的上訴動議由商董鄧海波提出、黃楚文帶頭附議,與2013年的撤旗動議都屬臨時動議。邵律師表示,臨時動議在當天進行表決,違背了中華總會館的表決規則。

中華總會館多年前通過了一項議案,要求臨時動議不能當月提出當月表決。根據該議案,凡是提出臨時動議,當月留給各會館回去討論,在第2個月的月會才能進行表決,在第3次月會上,商董聽讀上次會議記錄,可要求補充或修正,補充修正完畢,經在座商董確認才能通過。

也就是說,中華總會館對於臨時動議,經過提出、表決、確認這三個環節最快也要經過三次月會。

章程賦予商董投票權

針對撤旗案敗訴 中華總會館上訴表決未達2/3
7月30日,中華總會館開月會討論撤旗案是否上訴,仍未成定論。(李霖昭/大紀元)

原告律師明確表示,中華總會館的章程裡並沒有規定哪些商董沒有投票權,所以,依照章程,原告有權參與是否上訴的投票表決。

另外,此案的判決理由書已經下達,不屬於案件進行中,因此,原告與上訴案有利害關係的說法,還未經律師確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能夠確定利害關係成立,那麼利害關係不能單指原告方,同時也包括被告方。

有出席月會的商董表示,這個沒有經過各會館充分討論就當場進行表決的臨時動議,「被告方能充分發言,原告方被不斷打斷、限制發言時間,已經是不公平的了。」「如果說要避席,那就應該全部避席。2位被告都來自寧陽會館,3位原告都來自肇慶會館,要麼寧陽會館和肇慶會館的全部商董都不在場。你說公正嘛,那這樣不就公正咯。寧陽有27人,肇慶才8人。寧陽當然人數多,有什麼公平呢?」

原告周達昌認為,「總董就是應該真真正正主持公道」,而輪值總董何偉明不僅會上不公正,會後說出3位原告沒有權對上訴進行投票,「你提上訴,就是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判決結束了,我們為何沒權投票呢?他以什麼為標準?是不是法院或法官說我們沒有投票權還是什麼呢?」

原告張耀廷說:「為何我是商董我沒份呢?我以商董的名義為會館爭取權益,他沒權不讓我們投票。」

原告關宗魯說:「法院已經確認了重要事件需要超過2/3的同意,上訴是和撤旗案相關的,也是重要事件。以前黃榮達也說決議通過,但法院判決說無效。這裡有法律,不能亂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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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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