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惠林:工會罷工與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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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06日訊】8月初傳出,華航有22名空服員未參與6月2日的罷工行動,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7月中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做出除名決定。消息一出一片譁然,尤其執行總統出訪專機任務的十位華航空服員遭除名,更引發政治鬥爭的批評。撇開各種是非不談,本文擬就工會行使罷工權應不應該採通用的「少數服從多數」,即所謂的「多數決」以「強制」全體會員勞工一致性行動這一項根本課題來談。

一般同意一旦「多數」決定罷工之後,全體會員勞工必須一致行動,任何個人不得拒絕。近三十年前的1987年,張清溪教授和已故的自由經濟前輩夏道平先生兩位經濟學者曾就此課題針鋒相對,在罷工愈來愈普遍的現時,非常值得重現以供參酌。張教授認同一般看法,夏先生則主張:工會可以經多數會員的同意而決定罷工,但少數不同意的會員仍可不參加罷工。

夏先生請大家特別認清一個事實,那就是:多數決定罷工之後全體會員被強制一起行動這種做法演變到今天,其流弊之嚴重,已到了威脅現代文明的持續。原來,它是民主政治中一個最實用的權宜辦法,可是由於詭譎多端的政治花招,再輔之以科技發明的便利,使它愈來愈變成「假民主真暴政」最有效的手段。

關於這種情形,一九七四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大思想家海耶克(F. A. Hayek)在他的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這本巨著的第三卷裏,講的很透徹,也講得語重心長。同時,美國公共選擇學派的大師、一九八六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布坎南(J. M. Buchanan)對於這個問題也曾大絞腦汁想辦法補救。所以,這種流弊甚大的多數決,我們應儘可能,或應竭力避免採用。為保障將來工會的真正民主和其工人的個人自由,不讓工會成為假民主真暴政的團體,對於工會罷工權的行使,尤其要持「工會可以經多數會員的同意而決定罷工,但少數不同意的會員仍可不參加罷工」這個主張。

對於張清溪教授說:「工人可以自由決定的是入會或不入會,而不是入會後工會決定罷工時,個人仍擁有自由行動權。」以及:「只要工會在章程中明定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行為準則,則勞工自由入會就表示願意接受這個行為模式。」夏先生說這番話沒有錯,但這只涉及工會章程的問題。如果新的工會法接受他的主張,則工會章程就不能把多數決當作罷工行為的準則。那時,張教授的這番話就站不住腳了。

至於工會罷工,如果少數會員拒絕遵守,會出現的「搭便車」問題。假設罷工的結果真是有利的(如工資提高),因而未罷工者坐享其利,成為「搭便車者」(free rider),也沒有什麼不可以。因為「坐」享其利者,並未「分掉」罷工者所可享有的利而使他們受損。

同時,我們也想不出,如果採用多數決就可使每個罷工者所負擔的成本減少。因此,做為第三者的我們所能提出的主張,只有在兩個之間選擇其一:一是若不對不罷工的少數工人懲罰,只是有利,但對罷工的多數工人無損;一是傷害到那少數工人,但無益於那多數。

面對這種情形,就社會福利來講,我們該選擇哪一主張,可不待言了。

責任編輯: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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