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臉書上晒女兒照片 結果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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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1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李芝德國報導)近日,一位父親不得不在德國柏林地方法院應訴。因為他在臉書(Facebook)社交網絡上張貼了他女兒尼莉3歲時的照片,前妻起訴了他,使他面臨長達一年的監禁威脅。不過法官最終放過了他。

這名43歲的父親為自己辯護說:「尼莉在我懷裡,尼莉在玩。沒有任何暗示或色情意味。」他拍下500張照片並上傳到社交網絡上。

雖然法庭授予他探視權,但前妻成功地阻止他長達一年無法看到女兒。他說:「這真是太糟了。我只有照片。」法官表示,拍照不觸犯法律。在互聯網上與他人分享照片則違法,這種行為違反了《藝術版權法》。即使是孩子也有隱私權。「如果只有一名家長有監護權,那麼另一名家長在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不應該公布孩子的照片。」因此,如果監護權僅限於母親,在這種情況下,父親不得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公布孩子的照片。

他的前妻是女兒的唯一監護人。他說,這是前妻的報復行為,因為兩人分開後,她已經對他提起了幾起訴訟,並說「所有訴訟全被撤銷」。

這名父親表示,他知道這條法律後,沒有繼續張貼照片。法官也以「特殊的父女情結」撤銷了此案。

誰可以發表兒童照片?

原則上,至少有監護權的家長中有一人必須同意才能公開發表兒童照片。如果有監護權的父母雙方就發表孩子的一張或多張照片意見不一,可能需要由家庭法院來裁決。

如果監護權僅限於一名家長,則未經監護人同意,另一名家長不得公布其子女照片。根據德國BGB第1626、1626a(2)、1627、1629條的規定,以及KUG第22條的規定,授權屬於有監護權的父母。

即使是親戚,如祖父母、阿姨等,如果想發表孩子的照片並傳播,也必須徵得有監護權父母的同意。#

責任編輯: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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