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博仁:EB-6「創業簽」何方神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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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1月20日訊】美國移民局(USCIS)去年年底公告,根據法院判決,正式開始實施「國際創業家條款」,受理「創業簽」(EB-6)的申請。旨在為來美開公司的外籍創業者提供更為便利的工作許可。為了給對EB-6感興趣的創業者提供更多資訊,南加州知名商業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博仁及其聯合律師事務所華人服務團隊總結出來的相關資訊,供大家參考。

什麼是EB-6?

2017年1月17日,美國國土安全局(DHS)正式公布最終法令,允許國際創業者合法留在美國並以合法的身分在美國工作。該法令被定於2017年7月16日生效。

美國移民局於2016年8月首次提出了所謂的「EB-6」國際創業者就業簽證。新法令涵蓋在8 CFR 212.19中,旨在幫助那些能夠留在美國創業並就業的創業者;另一種方法,為來美國開公司的外籍創業者提供更為便利的工作許可。其優勢是不需要得到參眾兩院通過,而是由移民局行使權利,準許外籍創業者更輕鬆地進入美國以及更長時間的停留。最初可以長達30個月的「臨時入境許可」。

但大家要注意的是,外國創業者留美證並不是一種「簽證」,也不能成為獲得綠卡的途徑。美國政府將允許合格的國際創業者留在美國,而不必在美國領事館申請和獲得相關簽證。如果臨時入境許可(Parole Status)人員要獲得某種非移民或移民身分,他們將必須離開美國,並以新的身分取得有效的簽證。如果在30個月的初始期滿後滿足重新臨時入境許可的要求,國土安全局可以再次臨時入境許可創業者30個月。國際創業者臨時入境許可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0個月或5年。

EB-6的基本要求

1.對創業者所要具備的條件,需滿足以下規定:

(a)企業在遞交申請或在獲得合格投資人的過去5年內設立,企業是持續發展以及創造就業機會的發展中公司。

(b)申請人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管理角色:申請人擁有該企業至少10%的股份,並且在實體的運作和未來發展中有相當大的影響力,申請人的知識、技能或經驗將有助於企業運行和發展業務。

(c)企業在申請提交日期前的18個月內,從一個或多個成立的美國投資者(如風險投資公司或投資人)獲得至少25萬美元的「合格投資」,投資方可以是機構或個人,需證明投資方擁有成功投資先例,或企業獲得聯邦、州、地方政府授予的表彰,證明其促進經濟增長,獲得至少10萬美元的資金獎勵或支持。

同一間公司,不得超過3位創業者獲得此資格。美國移民局將考慮所有證據,以確定外國創業者在美國的公司是否會帶來顯著的公共利益。如果獲得批準,創業者將獲得僅限於創業公司的工作許可。

2.初始申請和再次申請的時間。申請者可以通過提交新的I-941再次申請。美國國土安全部可以從申請進入美國之日起,向申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提供不超過30個月的有效期限。申請人和其家屬的額外期限同樣最長為30個月。再次申請必須在第一次期限到期之前提交。請注意,EB-6申請者首次申請時需保證家庭總收入達到聯邦貧困線的400%,並保證在使用該工作許可期間一直保持此收入標準。

3.再次申請的要求,必須滿足上述(a)、(b)的標準,則申請人可以再次申請;又或者申請人能提供證據表明,公司至少滿足以下一個標準:

(a)在初始申請期間,獲得至少50萬美元的符合資格的投資,合格的政府投資或獎勵。

(b)在初始申請期間,創建至少5個合格的工作機會。

(c)在初步申請期間在美國每年至少有50萬美元的收入,平均每年收入增長20%。

想要申請的創業家的配偶和子女必須單獨提交I-131表格,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與企業家具有合格的家庭關係。配偶和子女將被授予和創業者相同期限的留美權。配偶也可以提交I-765表格、就業許可申請表。如果通過申請,即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

若申請人不再被創業的公司聘用或是不再擁有企業的合格所有權,美國移民局可以隨時終止其臨時入境許可,無需事先通知或書面通知。投資和收入金額將由消費者物價指數每3年自動調整一次。如果申請被拒絕,美國政府不會接受任何有關的動議或上訴。

美國國土安全局估計,每年有多達3000名創業者將受益於新的申請規則。◇

責任編輯: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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