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博仁:EB-6“创业签”何方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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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1月20日讯】美国移民局(USCIS)去年年底公告,根据法院判决,正式开始实施“国际创业家条款”,受理“创业签”(EB-6)的申请。旨在为来美开公司的外籍创业者提供更为便利的工作许可。为了给对EB-6感兴趣的创业者提供更多资讯,南加州知名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博仁及其联合律师事务所华人服务团队总结出来的相关资讯,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EB-6?

2017年1月17日,美国国土安全局(DHS)正式公布最终法令,允许国际创业者合法留在美国并以合法的身份在美国工作。该法令被定于2017年7月16日生效。

美国移民局于2016年8月首次提出了所谓的“EB-6”国际创业者就业签证。新法令涵盖在8 CFR 212.19中,旨在帮助那些能够留在美国创业并就业的创业者;另一种方法,为来美国开公司的外籍创业者提供更为便利的工作许可。其优势是不需要得到参众两院通过,而是由移民局行使权利,准许外籍创业者更轻松地进入美国以及更长时间的停留。最初可以长达30个月的“临时入境许可”。

但大家要注意的是,外国创业者留美证并不是一种“签证”,也不能成为获得绿卡的途径。美国政府将允许合格的国际创业者留在美国,而不必在美国领事馆申请和获得相关签证。如果临时入境许可(Parole Status)人员要获得某种非移民或移民身份,他们将必须离开美国,并以新的身份取得有效的签证。如果在30个月的初始期满后满足重新临时入境许可的要求,国土安全局可以再次临时入境许可创业者30个月。国际创业者临时入境许可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月或5年。

EB-6的基本要求

1.对创业者所要具备的条件,需满足以下规定:

(a)企业在递交申请或在获得合格投资人的过去5年内设立,企业是持续发展以及创造就业机会的发展中公司。

(b)申请人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管理角色:申请人拥有该企业至少10%的股份,并且在实体的运作和未来发展中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申请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将有助于企业运行和发展业务。

(c)企业在申请提交日期前的18个月内,从一个或多个成立的美国投资者(如风险投资公司或投资人)获得至少25万美元的“合格投资”,投资方可以是机构或个人,需证明投资方拥有成功投资先例,或企业获得联邦、州、地方政府授予的表彰,证明其促进经济增长,获得至少10万美元的资金奖励或支持。

同一间公司,不得超过3位创业者获得此资格。美国移民局将考虑所有证据,以确定外国创业者在美国的公司是否会带来显着的公共利益。如果获得批准,创业者将获得仅限于创业公司的工作许可。

2.初始申请和再次申请的时间。申请者可以通过提交新的I-941再次申请。美国国土安全部可以从申请进入美国之日起,向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提供不超过30个月的有效期限。申请人和其家属的额外期限同样最长为30个月。再次申请必须在第一次期限到期之前提交。请注意,EB-6申请者首次申请时需保证家庭总收入达到联邦贫困线的400%,并保证在使用该工作许可期间一直保持此收入标准。

3.再次申请的要求,必须满足上述(a)、(b)的标准,则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又或者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表明,公司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标准:

(a)在初始申请期间,获得至少50万美元的符合资格的投资,合格的政府投资或奖励。

(b)在初始申请期间,创建至少5个合格的工作机会。

(c)在初步申请期间在美国每年至少有50万美元的收入,平均每年收入增长20%。

想要申请的创业家的配偶和子女必须单独提交I-131表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与企业家具有合格的家庭关系。配偶和子女将被授予和创业者相同期限的留美权。配偶也可以提交I-765表格、就业许可申请表。如果通过申请,即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

若申请人不再被创业的公司聘用或是不再拥有企业的合格所有权,美国移民局可以随时终止其临时入境许可,无需事先通知或书面通知。投资和收入金额将由消费者物价指数每3年自动调整一次。如果申请被拒绝,美国政府不会接受任何有关的动议或上诉。

美国国土安全局估计,每年有多达3000名创业者将受益于新的申请规则。◇

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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