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藐視法庭案黃之鋒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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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1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蔡雯文香港報導) 占旺刑事藐視法庭案中,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上周被判囚3個月,社民連黃浩銘被判囚4.5個月,兩人昨午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黃浩銘申請被拒,而黃之鋒申請則獲批。上訴庭排期於3月5日處理黃浩銘的上訴聆訊。黃之鋒獲准以1萬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須每月到警署報到。

 占旺藐視法庭案中被判緩刑的岑敖暉,以及一批香港眾志和社民連成員,到高等法院外聲援黃之鋒。(蔡雯文/大紀元)

占旺刑事藐視法庭案中,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上周被判囚3個月,社民連黃浩銘被判囚4.5個月,兩人昨午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黃浩銘申請被拒,而黃之鋒申請則獲批。上訴庭排期於3月5日處理黃浩銘的上訴聆訊。黃之鋒獲准以1萬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須每月到警署報到。

開庭前,岑敖暉以及一批香港眾志和社民連成員,到高等法院外聲援。(蔡雯文/大紀元)

開庭前,岑敖暉以及一批香港眾志和社民連成員,到高等法院外聲援。(蔡雯文/大紀元)

開庭前,同案中被判緩刑的岑敖暉,以及一批香港眾志和社民連成員,到高等法院外聲援。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原審法官錯誤指黃之鋒當日有領導角色,判刑時無考慮他的年齡,亦無考慮刑期的整體性,才將本案與衝擊政總案刑期分期執行。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黃之鋒認罪判監三個月比起不認罪的黃浩銘刑期少三分一,是否判刑無因應黃之鋒年齡再予以扣減。上訴庭最後認為,法官判刑時就黃之鋒犯案時的年紀應否給予扣減刑期可爭辯,並考慮到他需時申請法援,無潛逃風險,批准黃之鋒保釋。至於黃浩銘雖然沒有潛逃風險,但上訴庭指看不到上訴理據有可爭辯之處,最後拒絕黃浩銘保釋申請。

黃之鋒昨晚七時許步出羈留室,他獲釋後表示,對於有幸在黃曆年前保釋外出是始料不及,未來他會重新投入支持周庭參與補選的工作。他指有心理準備仍要進出監獄,自己會視入獄為修行,以堅毅決心面對。他又呼籲外界持續關注獄中政治犯,「雖然我有幸保釋外出,但都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在獄中繼續服刑的政治犯,及現在正繼續開審的旺角騷亂案,以及其它政治審訊案件,希望讓大家知道,亦讓監獄中的政治犯知道,他們絕不孤單。」他稱希望上訴庭及終院法官多加考慮青年罪犯,尤其是公民抗命案的青年人的刑期。◇

責任編輯: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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