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霆鋒案維持原判律政司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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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1月19日訊】謝霆鋒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衛以寬面對公眾認為判決不能彰顯公義的意見,加上律政司批評犯上原則性錯誤,經過十日考慮後,最終決定維持原判,但承認曾考慮判謝霆鋒入勞教中心,只是基於謝霆鋒患有哮喘而打消這念頭。多位社會人士都對結果感到不滿,支持律政司繼續提出上訴。如果律政司堅持上訴,上訴庭隨時駁回衛以寬的判決,屆時謝霆鋒或要接受監禁式刑罰。

據太陽報11月19日報導﹐衛以寬在宣判維持原判結果後,拒絕透露在處理此案時是否承受很大壓力,便匆匆離開法院。主控官黎恩在庭外表示要研究判決理由,再與刑事檢控專員討論,在二十一日內決定會否上訴。代表謝霆鋒的資深大律師清洪表示,會視乎律政司是否上訴,才決定會否就謝的定罪上訴。

衛以寬在判詞中指出,雖然謝霆鋒所犯的罪行嚴重,但同類案件的犯人角色亦有輕重之分,若要將案件內每一個被告都判以相同刑罰,這種處理方法未免過於簡單化,謝霆鋒並非本案的始作俑者、角色被動,刑事罪責的程度也較同案的另一被告劉志偉和污點證人成國定為輕。
稱服務令等同判監

衛以寬續稱,司法系統其中一個原則,要在處理初犯者和年輕罪犯的判刑時特別小心,在可能範圍下盡量處以其他適當刑罰,不能貿然將他們送監。而謝霆鋒在正式判刑前,已被收監十四天,得到很大的懲罰,加上謝霆鋒犯事時,雖然年屆二十一歲七個月,仍屬廣義下的青年犯,法庭在可能範圍下應給予自新機會,而非急急將他們送進監牢。

不過,衛以寬承認曾考慮將謝霆鋒判入勞教中心,但基於勞教中心的環境較苛刻,並非每個人可以忍受,而謝霆鋒患有哮喘病,更不宜以此作刑罰,剩下來的選擇便是社會服務令。他更引述上訴庭兩個案例.解釋社會服務令並非一個「手軟」的判決方式。
不認同霆鋒無悔意

雖然控方在上一次陳詞中,引用社會服務令的報告,多次指出謝霆鋒對所發生的事件感到遺憾(Regret),甚少提到後悔(Remorse),認為謝霆鋒沒有悔意,未符合判社會服務令要求,衛以寬對此不敢苟同,認為是否有悔意,並非單靠在法律上咬文嚼字,而是從觀察得知,他確信謝已清晰地表達其出自真心的悔意。

衛以寬又認為,雖然一些憤世嫉俗的想法可能認為素來積極參與慈善活動的謝霆鋒只為自己,但衛以寬認為沒有證據可證明這點,反而一位證人蔡麗君,便曾出庭證明謝霆鋒曾探望蔡臥病在床的女兒。

至於控方曾質疑謝霆鋒濫用其名人身份,衛以寬更反問:「難道謝霆鋒要因為具有知名度而被判以重刑?」他更表明,以判處名人重刑起阻嚇作用的做法並不恰當。故此否決律政司的申請,維持對謝霆鋒的社會服務令原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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