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打你“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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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2月12日訊】香港﹐這個全世界矚目的東方之珠﹐近來卻風雨飄搖﹐其震撼力之烈﹐不僅使得香港700萬民眾寢食難安﹐也牽動了與香港有關聯的人的心﹐不管你是黃皮膚﹑黑皮膚還是藍眼睛﹕特區政府強行推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激起了港人對“一國兩制”繼續實施的疑慮﹐促成人們由於特區內地化而引起的不安﹐並由此而爆發意想不到的社會大反抗。

一個看起來旨在維護國家統一﹑政權穩定的立法﹐為何遭至港人及全世界的強烈反彈﹖難道願意回歸的港人﹐在心底裡要分裂國家﹖難道支持香港回歸祖國的國際社會﹐意圖利用香港來顛覆中央政府﹖在過去的5年裡﹐難道回歸後的香港成了威脅國家統一﹑顛覆中央政權的基地﹖從董建華先生無競爭對手連任特首﹑以及中央大員稱讚特區取得的成就不難看出﹐就“23條”進行立法的原因不在於此。

從具有專業權威的“香港大律師公會”解析《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咨詢文件》的內容看﹐該次立法涉及面之廣令人咋舌﹐遠非市井俗民所能想象。一般以為只要老老實實就不會觸犯相關法律的想法﹐不僅是天真的一廂情願﹐也是當局一再推銷立法意願的借口。撇開艱澀難懂的法律術語﹐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解析﹐第二十三條立法幾乎影響到所有的港人及非港人士﹐例如﹕

1﹑規定在中國大陸內任何以國家安全為由被取締的團體﹐其分組織在香港隨時可以被取締﹐港府無須任何獨立調查。換言之﹐大陸怎麼做﹐香港就跟着做。不在中央政府領導的“愛國教會”下註冊的宗教團體以及法輪功等﹐明顯首當其衝。
2﹑有意混淆國家與政府的概念。在民主自由的國家裡﹐公民有監視﹑彈劾政府的權利﹐而在23條立法中規定反對政府就是反對國家。
3﹑授予警方的權利過大﹕警方不需要有法庭手令即可隨時進入民宅搜索﹑拘捕﹐無需證據﹐警方的懷疑就構成證據。
4﹑任何港府認為是煽動性的言論都可入罪﹐無論此言論是口頭的﹑書面的﹐還是電子形式的﹔發表此言論的人有罪﹐聽到的人有罪﹐知情不報者也有罪。新聞﹑學術研究﹑圖書館等方麵人士隨時面臨罪控危險。
5﹑如是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如違反23條可被引渡回港﹔在香港內的人﹐無論國籍如何(包括過境者和來訪者)﹐都受23條立法的限制。輕者一般入獄7年﹐重者終生監禁。
6﹑為個人或團體開戶的金融機構﹐可能被隨時調查﹐甚至觸犯“非法財務支援”的罪名﹐只要開戶的個人或團體被指控或者懷疑為非法。
7﹑朋友或親人如果是被宣佈的非法組織成員﹐不論他(她)在何地﹐一旦來港﹐必須舉報﹐否則就是“顛覆政權”或者“分裂國家”。

回顧近年來內地禁止而香港自由的活動﹐或許能給人們一些啟示。當年天安門廣場學生運動被宣佈為反革命動亂﹐自然被認為是危害政權的行為﹐因此所有與“六四”有關的言行﹐在內地一概禁止﹔但是在香港﹐不僅當年出現百萬市民大遊行的驚人場面﹐市民還積極捐錢捐物實際支援學生的絕食請願﹐而且在事件過去多年之後﹐每年都還定期公開舉行紀念活動﹐令中央政府不願公開的歷史不斷地重新進入人們的記憶﹐這自然是中央政府極不願意容忍的。

還有﹐幾年前在內地被鎮壓的法輪功﹐雖然普遍認為是祛病健身兼有精神修煉的氣功鍛煉﹐因為人數眾多而不被容忍﹐進而被當成危害國家的非法團體強行取締﹔可是在香港﹐卻因為“一國兩制”而仍然合法存並公開活動。考慮到香港和內地越來越緊密的聯繫﹐法輪功在香港長期合法存在這個事實﹐很可能動搖內地民眾對當局貶低法輪功的不滿﹐這自然也成為中央政府的一大心病。

至於香港民主﹑法制﹐特別是言論和新聞自由的特點﹐雖然港人視為天賦的權利﹐但是考慮到內地近年來不斷滋長的政治民主和人權訴求﹐自然也會被看成中央政權穩定的不利因素。

不論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如何考量﹐從特區政府2002年9月24日發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咨詢文件》以來堅持立法的態度﹑忽視社會各界反對意見的表現﹐以及拒絕出臺供公眾咨詢的具體法律條文的做法﹐顯示其擬定的法律條文極有可能正是公眾所懮慮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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