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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3日訊】針對在中國大陸經商的台商役男子弟因在大陸就學而無法申請緩徵,以致無法自由入出境一事,教育部今天表示,依照內政部兵役法相關規定,只要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居住的證明與在學證明,於入境後即可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兩個月。
教育部強調,役齡男子在大陸居留停留時間的長短,與政府是否採認大陸學歷的政策沒有直接關係。
教育部指出,也就是說,前往大陸地區就學的役齡男子,只要符合兵役法相關規定者仍得返台﹝探親﹞,不致因兵役問題而長居大陸不敢回國。
教育部表示,依照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佈的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的台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的入出境,得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居住的證明與在學證明文件,入境後即可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這項規定條文中所提到的證明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
據瞭解,役男出國求學,檢具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大專院校學籍資料即可申請緩徵,並可自由入出境。
不過,有媒體日前報導,到大陸求學的役男因政府還沒有承認大陸學籍學歷而無法申請緩徵,如通知入伍服役不報到,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並有判刑六個月易科罰金的前例,近來縣市政府正在辦理緩徵免役作業,有役男子弟在大陸求學的一些家長收到服役通知單後,擔心無法申請緩徵會被當做逃兵而到處陳情,教育部因此提出前述說明。910223
《中央社》200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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