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朝野催生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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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5月13日訊】台灣朝野立委與民間司改會、警改會今天召開記者會,為「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催生,期盼能提供警方執行勤務法源,兼顧人權與執法的要求。包括執政黨籍立委邱太三、陳其邁等人都強調,警察行使職權須依法行政,尤其涉及人民自由權利,更須有合憲法律的明確授權,因此修法勢在必行。

據中央社5月13日報導,根據草案條文,未來警察行使職權時,需主動告知理由並出示服務證,同時人民對警察不法行使職權也有聲明異議等救濟管道。草案也針對近來社會引發的廣泛爭議,規定警察「臥底辦案」應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包括行使要件、申請程序和方式均應依法行之,須由檢察官核准後始得辦理。

草案中並規定,未來得由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指派臥底警察,並經此核准變更身分,從事秘密調查並從事法律行為。因此從事臥底偵查時,因保護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行為,得以免除刑事責任。但為避免浮濫,草案中也明訂有事實足認有發生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及有事實足認有發生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或組織性等重大犯罪之虞者,才能從事秘密調查。

民進黨籍立委邱太三(台中縣)、陳其邁(高雄市)、邱創進(彰化縣),以及親民黨立委李永萍(台北市)今早召開記者會,公布民間版「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強調賦予警察行使職權的法源依據,並明訂人民於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時,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以兼顧人權保障與警察執行職務的需求。

陳其邁表示,草案中明定警察行使職權之目的與其限制,包括未來警方行使職權時,應主動告知理由並有出示服務證明的義務。其餘包括實施鑑識、蒐證、長期運用線民、臥底、即時強制、對人之管束、對物扣留、驅離等措施所應具備的要件、程序,以及警方得採取的作為,草案中均有詳細規範。

李永萍則指出,警方在實務上早已運用臥底偵查手段,作為犯罪偵查的方式,但因欠缺法源依據,引發相當多的爭議,因此確實有將臥底偵查法制化的必要。(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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