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三十四)— 法律上不可能的事(Legal Impossib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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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14日訊】今天向讀者介紹案例來解釋「法律上不可能的事Legal Impossiblity」的概念。「法律上不可能的事」是被告辯護時的一種藉口。由於筆者不是教授,不善於下定義,還是以先例講故事的方法,讓讀者去領會。
本案發生在1973年12月22日,25歲的蓋勒在他紐約布碌崙的公寓裏被殺了。其屍體上佈滿了被子彈打的窟窿。解剖報告顯示他的頭部和面部至少被打了七顆子彈。而且那些子彈都是近距離(約一英尺左右)內打出的。頭顱上取出的四顆子彈是0.25口徑手槍發射﹔而在胸部找到的子彈是0.38口徑手槍發射的。
本案的被告向警方坦誠,在1973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布什和死者三人一起飲酒。布什和蓋勒居住在同一公寓裏。蓋勒已經多次要求布什付$100的租金,布什拒絕付款並要蓋勒閉嘴,否則當心吃子彈。當晚午夜,三人回到蓋勒的公寓,並且在睡房內坐下,當蓋勒又要求布什付租金時,布什掏出他的0.38口徑手槍對蓋勒發射三槍,蓋勒應聲倒地。大約2~5分鐘後,本案的被告也朝蓋勒的頭部和面部打了5發0.25的子彈。本案被告稱﹕當他開槍時,蓋勒看起來已經死了。警官問被告,為甚麼要這樣做﹖被告說,他也不知道﹗以後警官問了同樣的問題,最後被告答道,我想我大該是很怕布什的緣故。
庭審時,檢方試圖證明在被告開槍時,蓋勒仍然活著。控﹑辯雙方請的醫生證人,一方稱蓋勒胸部中彈後,大概可活5~10分鐘,直到胸腔填滿血為止﹔另一方面稱蓋勒應該是立即死亡。
開審法庭給陪審團的指示是﹕被告是「蓄意謀殺」或是「企圖謀殺」。陪審團判被告「蓄意謀殺」。
中級上訴法院(Appellate Division)推翻了「蓄意謀殺」判決。其理由是檢方並沒有無可置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證明,當被告向蓋勒開槍時,他仍然活著。中級上訴法院也推翻了「企圖謀殺」的判決,理由是被告開槍時在心目中已確認蓋勒已經死亡。
此案文上訴至紐約州的最高上訴法庭。最高上訴法庭維持中級法院的推翻蓄意謀殺的判決,但是又否定中級法院推翻企圖謀殺的判決。最高上訴法庭寫道﹕要證明蓄意謀殺,檢方必須在無可置疑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的行為引起另一個人死亡。本案的被告承認他是在2至5分鐘後在布什先打了受害人3槍後才開了5 槍。而三位醫生專家的證詞都不能在醫學上,可確定受害者在被告向其開槍時仍然活著,因此檢方沒有無可置疑的證明受害者當被告向其開槍時仍然是活著。
到此為止,最高上訴法庭採用了「法律不可能的事」 (Legal Impossibity)的辯護。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已經死了,別人再朝他開槍都不能在法律上構成謀殺。因為開槍者的行為不可能奪去另一個已經死去的人的生命。
最高上訴法庭繼續寫道﹕事實上的不可能的事(Factual Impossibility) 不是一種辯護。一個人仍然可以被定罪「企圖謀殺」,當他向一間屋裏開槍,他的目標是通常在此屋睡覺,但是幸運的是,那天晚上,他的目標去了別的地方睡覺。
一個人也可被判企圖強姦,雖然他強姦的對象,已經因其他因素而死了,只要被告在強姦時相信如果她還活著,她會拒絕與被告有性交。一個有扒竊史的人仍可被控「企圖重大盜竊」,雖然他的手伸進了一個空口袋。
所以中級上訴法院(Appellate Division ) 錯誤的推翻了「企圖謀殺」的判決。陪審團可以相信被告仍然會開槍,如果蓋勒是仍然活著因為「事實上不可能的事」不是一種藉口或辯護,被告仍可被判「企圖謀殺」。
寫到這裏,我不知讀者有沒有理解法律上不可能的事的概念。在實際的意義上,蓄意謀殺可能被判死刑或終生囚禁,但是「企圖謀殺」至少在有生之年,還可走出監牢。
原法庭意見書,請查People v. Dlugash, 41 N.Y ,2d 725,363 N.E. 2d 1155 紐約最高上訴法庭 1977.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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