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反對顛覆分裂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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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23日訊】大律師公會就《基本法》廿三條有關顛覆國家等罪行發表意見書,強調在普通法中沒有「分裂國家罪」及「顛覆罪」的概念,特區政府不應訂立有關法例。這建議跟律政司長梁愛詩早前明言會就這兩項罪行立法,立場迥異。

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中解釋,「分裂國家」與「顛覆」在普通法並不構成罪行,因為鼓吹分裂、顛覆政府的言論或聲明,只要不涉及暴力,純粹表達意見或思想,即不屬違法﹔若干犯上述罪行而涉及暴力的行為,則早已涵蓋於「叛國罪」、「煽動叛亂罪」定義範圍內。

民主黨人權法制政策副發言人何俊仁說,雖然同意中央政府最緊張的鼓吹台灣獨立行為屬「分裂國家」罪行之一,但他亦認為無必要就這項罪行立法。民主黨一直認為現階段甚至無必要就廿三條立法。

據明報7月23日報導﹐但身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民建聯秘書長馬力則持相反論調,他指維護國家統一,重要的是國家安全問題,故此即使在普通法下、在英國人統治的時代沒有「分裂國家」的法律原則,不代表特區不應訂立。而且香港已回歸中國多年,在內地已有明確的「分裂國家」罪行原則,香港亦有需要訂立。

律政司長梁愛詩上月底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香港現行法例雖沒有「分裂國家」與「顛覆」這兩項概念,但有需要為此立法。特首早前亦明言就廿三條立法「不能再等五年」,意味有關立法程序即將展開。

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中雖強調香港現行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社團條例》已禁止大部分廿三條的罪行,因此只須系統化地整理現行法例,無必要擴闊法例的範圍。但公會亦就有關的叛國、煽動叛亂等罪行,提出具體立法建議.

公會指出,這次立法重要原則是「純粹發表個人意見的行為不應被刑事懲處」,罪行必須牽涉暴力行為,並由律政司長全權決定是否作出檢控。公會又強調特區應自行立法,不應借用或採納內地的法律,亦不應照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相關條文。

公會強調,有關立法必須符合數項標準,包括應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賦予的各種自由,以及《有關國家安全、發表自由及獲取資料的約翰內斯堡原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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