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入冤獄近27年獲賠496萬 無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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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0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方曉綜合報導)江西省南昌公民張玉環被冤判,坐牢9,778天。無罪釋放後索賠2,234餘萬元(人民幣,下同),最終只獲496萬元的「國家賠償」。張玉環及家人無奈接受。他們仍要求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刑責,並願拿出5萬元獎勵追查當年案件真凶。

27年來一家人所受傷痛無法用錢彌補

10月30日,張玉環大哥張民強在律師陪同下前往江西高院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江西高院與張玉環達成國家賠償協議:向張玉環支付國家賠償金共計496萬餘元,包括無罪羈押9,778天人身自由賠償金339萬餘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57萬元。

張民強告訴澎湃新聞,江西高院正式受理張玉環國家賠償申請之後,曾先後三次找到張玉環及其律師和家屬協商。協商中,江西高院依據最高法規定的「35%」原則上限,作出了最終的賠償決定。

張民強說,張玉環所獲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比例與同類案件相比是低的。決定書顯示,張玉環的精神撫慰金占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比例為46%。

張民強以2019年糾正的山東任豔紅案為例,該案中被羈押8年的任豔紅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為76.4萬元,占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比例約為75%。較張玉環早兩年獲改判無罪的吉林劉忠林和金哲宏,精神撫慰金比例均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的約75%賠償。

對於該賠償決定,張民強有些無奈,在他看來,張玉環雖然拿到了496萬元賠償金,但27年來一家人所受的傷害和痛苦無法用金錢彌補。

張民強說,弟弟張玉環對賠償金額也不滿意,但選擇接受。

9月2日,張玉環向中共當局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共計2,234.3129萬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張玉環認為,這次提出的賠償金額是合理的,因為即使是三千萬也挽回不了損失,27年的青春年華全在監獄裡,讓全家人背負殺人犯的罪名,且都抬不起頭,這是無法挽回的損失。

繼續追究辦案人員刑責

9月17日,蒙冤近27年的張玉環及家人和委託律師尚滿慶一同向中共最高檢察院、中共政法委和國家監察委三部委寄出了材料,控告、追究16名當年對他進行違法辦案的公檢法人員。

張玉環及6位家人聯名簽署的控告信寫到,張玉環被錯誤定罪,失去人身自由長達27年,與公安司法機關人員違法辦案有直接關係。

被控告的對象包括了16名當年的辦案人員。其中,南昌市進賢縣公安局警察8名、南昌市檢察院檢察員1名、南昌中院及江西高院法官7名。張玉環說,上述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涉嫌玩忽職守,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造成冤假錯案的刑事責任。

獲得「國家賠償」後,張玉環及其家人繼續要求追究當年辦案人員刑事責任。

真凶是誰?張家獎5萬追真凶

張民強還表示,希望能對舊案重啟調查,捉拿真正的凶手,「給死者家屬以交代,也是對社會一個交代。」家裡人經商討後決定,警方如能捉到真凶,張玉環願意從賠償金裡拿出5萬元獎勵參與偵查的人員。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振榮和張振偉被人殺害,鄰居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凶嫌。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因不服判決,張玉環提出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做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獄後,張玉環堅持喊冤。直至今年8月4日,江西高院對此案再審宣判,最終宣告張玉環無罪。

張玉環無罪釋放回到家裡和親人團聚,已經是物是人非。被帶走時自己還是一個二十多歲的小伙子,現如今已經是一個老人,妻子被迫改嫁,老母親竟都沒有認出這個兒子。

張玉環曝光,自己曾遭6天6夜刑訊逼供,包括放狼狗咬,獄中他利用節假日寫過五六百份申訴材料,都石沉大海。

出獄後張玉環接受媒體採訪,反覆強調要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刑責。#

責任編輯:林詩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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