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藏人共諜案 檢方動用反間諜法蒐獲證據

FISA是對外國權力和代理人進行實物和電子監視的程序 蒐集的信息常用於間諜案

人氣 847

【大紀元2020年11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皇后區市警111分局藏族警察昂旺(Baimadajie Angwang)涉嫌非法擔任中國政府代理人一案,紐約東區聯邦法庭於9日對此案進行線上提訊,檢方提出快速審理的要求獲許,下一次線上出庭在明年1月6日。

此外,紐約東區聯邦代理檢察官杜查姆(Seth D. DuCharme)已於10月30通知被告昂旺和法庭,政府打算使用根據《外國情報監視法》進行的電子監視和實物搜查獲得或衍生的信息用作證據,或在此案的任何訴訟程序中使用或披露所獲得的信息。

《外國情報監視法》

1978年,國會通過了《外國情報監視法》(FISA),這項法律規定,如果總統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某人有恐怖分子的嫌疑,而欲對其進行電子監聽,必須首先獲得設在司法部內的祕密法庭——外國情報監視法法庭的批准。監聽的目的不是為了蒐集刑事訴訟的犯罪證據,而是為了截獲有關外國人以及外國情報人員的情報。

但是,2001年9·11恐怖襲擊事件後,美國國會又通過目的在於加強政府執法機構監視和調查權力的《愛國者法案》。以流動監聽為例,過去執法人員每對一個電話監聽都要得到法庭的許可。一旦犯罪嫌疑人更換電話,或是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跑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如果執法人員每次都要到法庭上申請新的許可,那麼就增加了嫌疑人潛逃的可能性。《愛國者法案》擴大了政府執法人員監聽的權力範圍,使得他們更容易跟蹤被監視的對象。

針對9·11恐怖襲擊後出現的新的反恐需要,2007年7月布什總統向國會提交修改FISA的法案,這就是「保護美國法案」。法案規定,如果政府想要針對身處外國涉及外國情報通訊的外國人進行監視,他們不需要到外國情報監視法院取得個案化的許可令。法院只審查監視目標鎖定是否合法以及操作是否符合最小侵害(minimization)。政府幾乎只要認為自己合理地相信監視對象是處於非美國領土的外國人以及涉及外國情報資訊就可以進行監視。

該法案經過小布什總統和奧巴馬政府,又做了些修正。

FISA的主要目的是規定一些程序和方法,為蒐集美國以外的組織和機構或其特工的情報提供法律依據,同時也為用物理和電子方法監控外國的組織和機構或其特工提供法律依據。

《外國情報監視法》規定了對外國權力和代理人進行實物和電子監視的程序。其中包括涉嫌從事間諜活動或恐怖主義的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

按照《外國情報監視法案》的規定,監視申請必須載明請求法院批准通訊監察的目標對象、監視事由、監視時間和監視范圍(例如:哪一種通訊設備,是電郵還是電話),並說明將採取哪些步驟,以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責任編輯:李悅

相關新聞
紐約及新澤西西藏協會譴責昂旺為中共當間諜
華人:遠離災禍 應關閉中共總領館
中情局前高官:中共間諜攻擊紐約史無前例
大陸學者:美國對中共的十個戰場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