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藏人共谍案 检方动用反间谍法蒐获证据

FISA是对外国权力和代理人进行实物和电子监视的程序 搜集的信息常用于间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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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1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蔡溶纽约报导)皇后区市警111分局藏族警察昂旺(Baimadajie Angwang)涉嫌非法担任中国政府代理人一案,纽约东区联邦法庭于9日对此案进行线上提讯,检方提出快速审理的要求获许,下一次线上出庭在明年1月6日。

此外,纽约东区联邦代理检察官杜查姆(Seth D. DuCharme)已于10月30通知被告昂旺和法庭,政府打算使用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进行的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获得或衍生的信息用作证据,或在此案的任何诉讼程序中使用或披露所获得的信息。

《外国情报监视法》

1978年,国会通过了《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总统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某人有恐怖分子的嫌疑,而欲对其进行电子监听,必须首先获得设在司法部内的秘密法庭——外国情报监视法法庭的批准。监听的目的不是为了搜集刑事诉讼的犯罪证据,而是为了截获有关外国人以及外国情报人员的情报。

但是,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国会又通过目的在于加强政府执法机构监视和调查权力的《爱国者法案》。以流动监听为例,过去执法人员每对一个电话监听都要得到法庭的许可。一旦犯罪嫌疑人更换电话,或是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跑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如果执法人员每次都要到法庭上申请新的许可,那么就增加了嫌疑人潜逃的可能性。《爱国者法案》扩大了政府执法人员监听的权力范围,使得他们更容易跟踪被监视的对象。

针对9·11恐怖袭击后出现的新的反恐需要,2007年7月布什总统向国会提交修改FISA的法案,这就是“保护美国法案”。法案规定,如果政府想要针对身处外国涉及外国情报通讯的外国人进行监视,他们不需要到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取得个案化的许可令。法院只审查监视目标锁定是否合法以及操作是否符合最小侵害(minimization)。政府几乎只要认为自己合理地相信监视对象是处于非美国领土的外国人以及涉及外国情报资讯就可以进行监视。

该法案经过小布什总统和奥巴马政府,又做了些修正。

FISA的主要目的是规定一些程序和方法,为搜集美国以外的组织和机构或其特工的情报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用物理和电子方法监控外国的组织和机构或其特工提供法律依据。

《外国情报监视法》规定了对外国权力和代理人进行实物和电子监视的程序。其中包括涉嫌从事间谍活动或恐怖主义的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

按照《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规定,监视申请必须载明请求法院批准通讯监察的目标对象、监视事由、监视时间和监视范围(例如:哪一种通讯设备,是电邮还是电话),并说明将采取哪些步骤,以符合“最小侵害”原则。◇

责任编辑: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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