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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未通過縣市政府機密等級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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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國家機密保護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不過攸關廣大民眾權益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卻被擋在門外;不僅民眾「知」的權利受損,各縣市政府在資料機密等級上的分類,只好各自為政,形成混亂的局面。

據中央社1月15日報導,行政程序法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由於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除了是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據,也是保障民眾在政府施政上資訊「知」和「參與」的權益,也因此,在法學界被稱為「小憲法」。

在「知」的部分,於第七節明訂,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政府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的資訊有:法規命令,行政指導有關文書,許可條件之有關規定,施政計劃、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預算、決算書,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接受及支付補助金,合議制機關之會議記錄等。

根據這項規定,政府必須在二年內,也就是今年的一月一日前完成配套法令「政府資訊公開法」。然而至今,政府資訊公開法尚在立法院審理中。

各政府機關有關資訊公開的做法,目前是以行政院在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發布的「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的行政命令作為規範行政資訊「主動」或「限制」公開的「過渡性法規」。在限制上,凡是核定為機密等級以上的公文、資料,禁止公開。不過,在縣市政府,機密等級文件的核定,沒有一套準則,由誰來核定?如何來核定?機密等級的標準如何?縣市政府各自為政,也成為縣市政府「箝制」資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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