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下)﹕ 羅思訴合眾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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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2月6日訊】雖然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和出版自由。但是並非所有的言論都受到憲法保護。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立法顧問馬文約翰遜指出,法庭規定,淫穢的言論、兒童色情的言論,以及挑起或立即引起暴力活動的言論不在憲法的保護之列。下面我們來看一起涉及淫穢言論的案件:羅思訴合眾國案。
1957年,紐約市書商羅思使用商業傳單和廣告招攬生意後,他被指控寄送淫穢傳單、廣告和黃色書籍,因此違反了聯邦有關禁止色情的法律。紐約南區地區法院的一個陪審團判定他的26項控罪中,有4項罪名成立。第二巡迴上訴法庭的判決支持這一判決。羅思在1957年4月將此案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57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多數再次駁回羅思的上訴。判決指出,並不是每一種形式的表達方式都能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判決還說,如果一個普通人運用當代社會的標準,發現某一作品的主題從整體上迎合了人們淫穢的趣味,那麼這一作品就可以被視為淫穢。
聯邦最高法院後來在1973年和1974年的幾項判決中又進一步提出,社會標準不一定是全國性的,一個州如果對此有明確的解釋,那麼該州也可以確立它自己的標準,還有一類不受憲法保護的就是誹謗性言論。
不言而喻,誹謗涉及一個人的名譽。如果有人通過語言或其他方式,向第三者傳達的資訊詆譭了你的名譽,你就可以提出誹謗訴訟。
格爾茨訴羅伯特韋爾奇公司案
在美國,法庭對私人提出的誹謗訴訟和對政府官員以及公眾人物提出的誹謗訴訟,是有區分的。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起相關的案子:格爾茨訴羅伯特韋爾奇公司案。
1974年,芝加哥一名警官被判定犯有殺人罪,受害者家屬聘請格爾茨律師代表他們向這名警官提起民事訴訟。羅伯特韋爾奇公司的一個雜誌撰文,指責格爾茨是一個列寧主義份子和共產黨的急先鋒,因為他代表的當事人起訴了執法官員。這份雜誌還指稱,對審訊這名警官的審判是共產黨為詆譭當地員警策劃的一起陰謀。一個聯邦地區法院裁決說,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一案中確立的原則適用於此案。
那麼,這一原則是甚麼呢?1960年,《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則廣告,指稱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在阿拉巴馬州因被指控作偽證而被捕,是因為有人要破壞他清除種族隔離和爭取黑人投票權的努力。當時阿拉巴馬市州首府蒙哥馬利市專員沙利文向《紐約時報》以及支持刊登這一廣告的四名黑人牧師提出誹謗訴訟。沙利文稱,對蒙哥馬利市員警的指控抵毀了他個人的聲譽。這個案子最後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第一修正案保護公民對政府官員的行為發表的所有言論,甚至是錯誤的言論,除非發表這些言論的人明知是錯誤的,或不顧事實真相。簡而言之,沙利文一案的原則是,對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提出的誹謗訴訟,要比個人提出的誹謗訴訟要求更加嚴格。
因此在格爾茨訴羅伯特韋爾奇公司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提出誹謗訴訟的格爾茨既不是政府官員,也不是公眾人物,沙利文一案不適用此案。格爾茨對羅伯特韋爾奇公司提出的誹謗訴訟案因此成立。
設在芝加哥的美國第一修正案律師協會首席法律顧問韋恩詹彼得羅,曾經擔任格爾茨一方的律師。他指出,在誹謗訴訟上,普通公民要比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享受更多的保護。他說:「像你我這樣的非公眾人物提出誹謗訴訟要比政府官員容易一些,因為政府官員不僅要證明對他(她)的誹謗是不真實的,而且要證明被告是在本來就知道所說的不屬實的情況下進行誹謗的,而普通個人則不必證明後一點。」
言論自由面臨新挑戰
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因特網的普及和資訊技術的不斷更新,又為如何保護公民網上的言論自由帶來新的挑戰。例如:美國國會提出某些言論,例如涉及兒童色情的言論,不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之列,因此制定了兒童網絡保護法。但是具有司法審查權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卻認為國會的規定違憲,因此將這部份立法刪除。
在「五角大樓檔案」中擔任《紐約時報》法律顧問的艾布拉姆斯律師指出,憲法修正案確立兩百多年來一直努力適應新形勢的變化。 他說,「憲法第一修正案實行兩百多年來,這個國家發生了變化,我們的問題和需要也發生了變化,因此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權利也要運用到新的不同領域。兩百多年前,我們沒有電視、收音機和因特網,我們現在要保護這些領域的言論自由。但是言論自由總的原則沒有改變,那就是﹕政府不能事先告訴媒體應該說甚麼,也不能在媒體和公眾發表言論後把他們打入牢房,更不能強迫某人發表他不相信的言論。」 (美國之音)◇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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