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下)﹕ 罗思诉合众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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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讯】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但是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受到宪法保护。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立法顾问马文约翰逊指出,法庭规定,淫秽的言论、儿童色情的言论,以及挑起或立即引起暴力活动的言论不在宪法的保护之列。下面我们来看一起涉及淫秽言论的案件:罗思诉合众国案。
1957年,纽约市书商罗思使用商业传单和广告招揽生意后,他被指控寄送淫秽传单、广告和黄色书籍,因此违反了联邦有关禁止色情的法律。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一个陪审团判定他的26项控罪中,有4项罪名成立。第二巡回上诉法庭的判决支持这一判决。罗思在1957年4月将此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57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多数再次驳回罗思的上诉。判决指出,并不是每一种形式的表达方式都能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判决还说,如果一个普通人运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发现某一作品的主题从整体上迎合了人们淫秽的趣味,那么这一作品就可以被视为淫秽。
联邦最高法院后来在1973年和1974年的几项判决中又进一步提出,社会标准不一定是全国性的,一个州如果对此有明确的解释,那么该州也可以确立它自己的标准,还有一类不受宪法保护的就是诽谤性言论。
不言而喻,诽谤涉及一个人的名誉。如果有人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向第三者传达的资讯诋毁了你的名誉,你就可以提出诽谤诉讼。
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在美国,法庭对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和对政府官员以及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是有区分的。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起相关的案子: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1974年,芝加哥一名警官被判定犯有杀人罪,受害者家属聘请格尔茨律师代表他们向这名警官提起民事诉讼。罗伯特韦尔奇公司的一个杂志撰文,指责格尔茨是一个列宁主义份子和共产党的急先锋,因为他代表的当事人起诉了执法官员。这份杂志还指称,对审讯这名警官的审判是共产党为诋毁当地员警策划的一起阴谋。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裁决说,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此案。
那么,这一原则是什么呢?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广告,指称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在阿拉巴马州因被指控作伪证而被捕,是因为有人要破坏他清除种族隔离和争取黑人投票权的努力。当时阿拉巴马市州首府蒙哥马利市专员沙利文向《纽约时报》以及支持刊登这一广告的四名黑人牧师提出诽谤诉讼。沙利文称,对蒙哥马利市员警的指控抵毁了他个人的声誉。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甚至是错误的言论,除非发表这些言论的人明知是错误的,或不顾事实真相。简而言之,沙利文一案的原则是,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要比个人提出的诽谤诉讼要求更加严格。
因此在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提出诽谤诉讼的格尔茨既不是政府官员,也不是公众人物,沙利文一案不适用此案。格尔茨对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提出的诽谤诉讼案因此成立。
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曾经担任格尔茨一方的律师。他指出,在诽谤诉讼上,普通公民要比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享受更多的保护。他说:“像你我这样的非公众人物提出诽谤诉讼要比政府官员容易一些,因为政府官员不仅要证明对他(她)的诽谤是不真实的,而且要证明被告是在本来就知道所说的不属实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的,而普通个人则不必证明后一点。”
言论自由面临新挑战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因特网的普及和资讯技术的不断更新,又为如何保护公民网上的言论自由带来新的挑战。例如:美国国会提出某些言论,例如涉及儿童色情的言论,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列,因此制定了儿童网络保护法。但是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认为国会的规定违宪,因此将这部分立法删除。
在“五角大楼档案”中担任《纽约时报》法律顾问的艾布拉姆斯律师指出,宪法修正案确立两百多年来一直努力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他说,“宪法第一修正案实行两百多年来,这个国家发生了变化,我们的问题和需要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权利也要运用到新的不同领域。两百多年前,我们没有电视、收音机和因特网,我们现在要保护这些领域的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总的原则没有改变,那就是﹕政府不能事先告诉媒体应该说什么,也不能在媒体和公众发表言论后把他们打入牢房,更不能强迫某人发表他不相信的言论。” (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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