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令政府賠償中國的化武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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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九日電)東京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日本政府向部分因日本遺留中國大陸化武受害的大陸民眾,賠償約一億九千萬日圓(約一百七十萬美元),並指責日本政府處理遺留在中國大陸的化學武器問題態度怠慢。

據報導,東京地方法院今天開庭,對「中國大陸受害者就侵華日軍遺留化學武器傷害事件要求日本賠償案」作出裁決,判處日本向原告十三人(生存者七人、代表三名死者的遺屬六人)賠償一億九千萬日圓。

報導指出,法庭審判長片山良廣在宣讀判決書時表示,為了防止遺留化學武器傷害事件發生,日本在收集戰爭結束時日軍部隊部署和武器配備情況的基礎上,是可以向中國政府提出要求調查和回收化學武器的。此外,日本如果向中方提供有關訊息,在較短時間內處理大量遺留化學武器也是可能的。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東京地方法院認定日本應對遺留化學武器傷害事件負責。

至於部分人士提出「傷害事故發生二十年後法律時效已過」的說法,判決書指出,法庭不能同意配備和遺留毒氣武器這一違反國際法的事實是正當行為,經過二十年就不允許受害者行使要求賠償的權利是違反正義和公平理念的。

法院認定原告提出的傷害事件包括:一九七四年十月二十日,三人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河裡作業時受到毒氣彈洩漏液體傷害,其中一人於一九九一年七月死亡,兩人留下後遺症;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工地挖出的毒氣罐打開後,四人受到芥子氣傷害留下殘疾;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黑龍江省雙城市道路工地上發現臭彈爆炸,造成兩人死亡、一人殘疾。這起判決特別引人注意的是,東京地方法院今年五月在審理一起同類案件時,雖然認定中方原告受到侵華日軍配備並遺棄在中國境內的毒氣彈傷害,卻以回收遺棄毒氣彈工作十分困難為由,駁回受害者的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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