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令政府赔偿中国的化武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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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9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九日电)东京地方法院今天判决,日本政府向部分因日本遗留中国大陆化武受害的大陆民众,赔偿约一亿九千万日圆(约一百七十万美元),并指责日本政府处理遗留在中国大陆的化学武器问题态度怠慢。

据报导,东京地方法院今天开庭,对“中国大陆受害者就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要求日本赔偿案”作出裁决,判处日本向原告十三人(生存者七人、代表三名死者的遗属六人)赔偿一亿九千万日圆。

报导指出,法庭审判长片山良广在宣读判决书时表示,为了防止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发生,日本在收集战争结束时日军部队部署和武器配备情况的基础上,是可以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调查和回收化学武器的。此外,日本如果向中方提供有关讯息,在较短时间内处理大量遗留化学武器也是可能的。基于以上两点原因,东京地方法院认定日本应对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负责。

至于部分人士提出“伤害事故发生二十年后法律时效已过”的说法,判决书指出,法庭不能同意配备和遗留毒气武器这一违反国际法的事实是正当行为,经过二十年就不允许受害者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是违反正义和公平理念的。

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伤害事件包括:一九七四年十月二十日,三人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河里作业时受到毒气弹泄漏液体伤害,其中一人于一九九一年七月死亡,两人留下后遗症;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工地挖出的毒气罐打开后,四人受到芥子气伤害留下残疾;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双城市道路工地上发现臭弹爆炸,造成两人死亡、一人残疾。这起判决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东京地方法院今年五月在审理一起同类案件时,虽然认定中方原告受到侵华日军配备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毒气弹伤害,却以回收遗弃毒气弹工作十分困难为由,驳回受害者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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